闹得沸沸扬扬的高云翔、王晶性侵案在历时两年的审理后,当地法院于2020年3月19日作出判决,判定两名被告人(注:澳洲法律称之为被告)无罪!这个案件在2018年3月爆发之初,高、王处于非常不利的风口浪尖境地,他们在澳洲人生地不熟,而澳洲的家庭法里,对女性的保护是比较凸显的。为何两年之后,事情会发生如此大的反转呢?毫无疑问,高、王所聘请的大律师起了非常关键的作用。据悉,高、王的律师团级别非常高,其中一位是英皇御用的大律师,庭审经验非常丰富,能力也相当出色。
本案双方对曾经发生性关系一事均无异议,所有罪名的争议仅是在于“女方是否同意”。本案法官之前指出:既然所有指控,都是发生在“酒店房间”,那么酒店房间里面所有罪名成立的基础就是“女方证词可信”。高、王的律师团在庭审中向女方发问,女方多次用“不知道、不记得”来答复,在庭审最后阶段,陆续有证人出庭作证,女方的形势大为不妙。最终,高、王的辩护律师团非常成功的从案件各项证据中找出诸多疑点,使被害人(注:澳洲法院审理本案过程中,其身份是证人)的证言不能成立。根据媒体之前的报道,女方疑似存在向高、王索要高达约5000万人民币作为私了费用。笔者大胆提出一个问题:如果本案发生在国内,会是怎样的结果呢?
一、如果在国内,两位嫌疑人是否能够被取保候审?
2018年3月29日,高、王被控性侵一名女子而被逮捕。他们在4月5日庭审当天向法庭提出保释申请,被法庭拒绝。4月10日案件再次开庭时一名陈姓证人出庭表示愿意为两人提供80万澳币保释金,但法官以现场证据、引渡条约等理由再次拒绝了保释请求。直到6月29日,高云翔保释才申请成功,保释金为300万澳元,约1465万元人民币,此外他还需住在其妻子董璇所租的单位,每日两次向警局报道并交出自己、女儿和母亲的护照。7月6日,高云翔正式出狱。不过王晶却再度申请保释失败,因为他在案件中与被害人的互动程度比高云翔要高。
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八条,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决定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审,应当责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出保证人或者交纳保证金。也就是说,我国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审的方式有两种:提出保证人、交纳保证金。高云翔在澳洲交纳300万澳币保释金就类似于我国的保证金。根据《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规定,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一)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情节恶劣的;
(二)强奸妇女、奸淫幼女多人的;
(三)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奸妇女的;
(四)二人以上轮奸的;
(五)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从案情来看,高、王二人被指控的行为在我国是属于轮奸,如若罪名成立则应当被处以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各位读者可能还记得早些年某著名歌唱家的儿子李某一涉嫌的强奸案,该案因为存在轮奸情节,虽然其属于未成年人应当减轻处罚,但法院在减轻一档量刑之后仍旧对其顶格处罚,判处其有期徒刑十年!显然,高、王二人涉嫌的是重罪。
我国《刑事诉讼法》虽然没有明确规定涉嫌重罪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可以被取保候审,但司法实践当中,司法机关如果认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涉嫌犯罪,且可能被判处三年以上有期徒刑,则极可能不会对其取保候审。实际上,我国司法实践中即便是司法机关认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能被判处的刑期在三年以下,对其取保候审的概率也并不是很大。这也是我国法律界一直在呼吁的要求改变刑事诉讼期间羁押率偏高现状的原因。照此说来,高、王二人若是在国内接受审判,似乎被取保候审的机会非常渺茫。真的如此吗?
笔者去年曾经协助我所另一名律师办理过一个强奸案,主办律师成功为犯罪嫌疑人申请取保候审。该案具体案情笔者就不细说了,主办律师在接受委托后曾特地在案发酒店入住一晚,就酒店情形进行了解,以便获得对犯罪嫌疑人有利的证据或提出对犯罪嫌疑人有利的辩护意见。因此在向检察院提交不批捕意见的时候,检察院对是否存在犯罪行为存有疑虑,因此没有对犯罪嫌疑人批准逮捕。回到高云翔案,至少有如下几点会影响检察院对犯罪嫌疑人批捕:
1、出租车司机证言。有司机证实,女当事人在车上处于醉酒的状态,但主动意识十分的强烈,并且存在将手搭在男性乘客大腿上的挑逗行为。此事其实在法官方面也得到了证实,法官对于女方的动机性和案情的发展事实其实已经是打上了一个问号,新证的提交也将直接影响到高云翔案后续的审理。
2、高云翔的律师也是对案发现场(即酒店房间)进行了详细调查。从高云翔律师方面的证词已经确定的情况就是:高云翔方的证词可信度极高,而且证实了浴室内女方主动提供服务的情况属实。
3、酒店房间外的视频。根据调取的水井坊酒楼视频、Gala KTV视频、香格里拉酒店门口视频等多段视频均显示,女方一直对王晶非常主动,甚至有亲吻举动。
笔者认为,仅凭以上证据和辩护意见足以使检察院对高、王二人是否使用强迫手段与女方发生性行为产生怀疑,基于谨慎,检察院对高、王二人作出不批准逮捕决定的可能性应该会比较大,即侦察机关对高、王二人采取取保候审的刑事强制措施的可能性比较高。
二、如果在国内,法院判处高、王二人无罪,女方会有什么法律后果?
本案双方当事人发生过性行为一事是得到双方确认的,争议在于女方是否自愿。澳洲华人律师沈寒冰认为,在澳洲的法律中,女方只是刑事案件中的证人,原告是检控方。高云翔想要起诉,除非证明检方是恶意起诉。沈寒冰律师所在的律师行经营了26年,期间只有两次类似案例是成功让检方给客户赔偿律师费的。一是女当事人明确说,我不想起诉他,我是同意发生性关系的,但检察官依然坚持起诉。还有一种情况就是,被告从第三人那边拿到证词,证明女受害人曾经跟别人说,自己是愿意发生性关系的,也跟检方说不应该起诉,但检方却执意继续打。沈寒冰律师还认为高云翔绝不可能去起诉女方诽谤。因为澳洲法律有相关规定,如果女受害人去警察局报案称被强奸,即便讲的全是假话,但只要没有在报上或者媒体上公开放照片说自己被某某强奸,就无法定性为诽谤。
如果本案是在国内发生并在国内接受审判,女方会有哪些法律后果呢?依据我国《刑法》第二百四十三条规定,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意图使他人受刑事追究,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犯前款罪的,从重处罚。不是有意诬陷,而是错告,或者检举失实的,不适用前两款的规定。第三百零五条规定,在刑事诉讼中,证人、鉴定人、记录人、翻译人对与案件有重要关系的情节,故意作虚假证明、鉴定、记录、翻译,意图陷害他人或者隐匿罪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据新闻媒体报道,本案女方可能是被丈夫发现异常,故而撒谎说自己被高、王二人轮奸,其丈夫愤而去司法机关控告高、王二人(笔者仅根据新闻报道作出分析,并不确定报道的真实性)。根据辩护律师提交的辩护意见,女当事人丈夫曾声称报警是为了“帮助妻子”,但其实完全是想通过警察搞清楚妻子做了什么,因为妻子什么都不跟他说。女当事人其实完全不想报警,她只是在很轻松的睡觉,警察到家时还在睡着。至此,在此后的司法程序中,女方一直坚称自己并非自愿,而是受到高、王二人强迫才发生性行为。笔者假设以上情况属实,则女方的行为符合我国《刑法》第三百零五条规定,应当以伪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另外,在民事法律范畴,其侵权行为给高、王二人造成巨额损失,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如果女方的丈夫明知其妻子属于自愿,仍然向司法机关控告高、王二人强奸自己的妻子,其行为则可能构成诬告陷害罪。
本案虽然以高、王二人被判无罪而告终,但在本案中没有赢家。笔者认为,指控强奸并非简单的事,若最终查明,是自愿发生性关系,没有证据证明女方受到暴力、威胁等强迫手段,很可能搬起石头砸了自己的脚。在拿起法律武器之前,一定要三思而后行。女性在受到性侵后应当立即报警、让公安机关第一时间取证。本案女方陈述自己在受到性侵之后并不是第一时间报警,而是回到家里,随后其丈夫向司法机关进行控告,本身这种行为就很可疑。由于笔者对案件细节掌握的不是很充分,某些细节可能与事实存在出入,但不妨碍笔者对此进行法律分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