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罗米修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 黄军明
本文以真实案例为题材,目的是以该案例切入抢劫罪的主要量刑情节的理解,让普罗大众对抢劫罪行有更清晰的认识,以儆效尤。
陈某,2013年12月22日晚10时许,陈某来到福永街道福永大道深彩大厦某居家门外,见该店门未锁,里面只有被害人徐某一人,便带好口罩、帽子和手套后进入店内,接着陈某采用持刀威胁、用手套堵嘴并用胶带绑住被害人徐某脚等暴力手段实施抢劫,将被害人徐某挎包内的人民币600元、KPTA6手机一部(经鉴定,价值人民币280元)及银行卡三张抢取后逃离现场。被害人手臂在被捆绑过程中,受轻微伤。抢劫后陈某将手机送给朋友陈X某。2014年1月9日,公安机关在陈某的租房将其抓获归案,并提取了作案工具水果刀一把和作案时穿的外衣裤。手机已发还被害人。案发后,陈某的母亲赔偿了被害人1万元,并获得被害人的谅解,请求法院对被告人从轻处罚。
罪名的认定:陈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持刀威胁、用手套堵嘴并用胶带绑住被害人双脚等暴力手段实施抢劫,强行劫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已经构成抢劫罪。
从轻处罚因素:
1、陈某自愿认罪,依法可从轻处罚;
2、陈某的家属积极赔偿被害人的损失,并获得被害人的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
性质加重情节:
1、有持刀情节;
2、进入相对较为封闭的独栋大楼的办公室内实施抢劫,性质较为恶劣,不宜适用缓刑。
判决结果:
被告人陈某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
本案中法律适用的条款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六十三条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入户抢劫的;(陈某进入店铺抢劫,不属于入户。户,主要指封闭、私隐、具有居住功能的建筑物或者空间)
(二)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的;
(三)抢劫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
(四)多次抢劫或者抢劫数额巨大的;
(五)抢劫致人重伤、死亡的;(陈某致被害人轻微伤,不属于加重情节)
(六)冒充军警人员抢劫的;
(七)持枪抢劫的;
(八)抢劫军用物资或者抢险、救灾、救济物资的。
其它加重因素:陈某持刀抢劫
抢劫的金额:人民币600元、KPTA6手机一部(经鉴定,价值人民币280元)及银行卡三张在本案量刑中可忽略参考
虽然本案在表面上是一个“比较轻微”,“涉案金额少”,“未造成被害人严重伤害”,许多人都可能认为顶多判个一年半年的。这是一个非常错误的法律认识,从本案的案例中可以明确知道,抢劫罪量刑的主要依据是抢劫行为、对象、危害结果等进行衡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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