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刘某凯诉被告张某、刘某捷法定继承纠纷一案,吴庆有律师、李旻珊律师代表原告刘某凯,向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起诉,诉讼请求为:
1、请求判令原告依法继承被继承人名下的涉案房产的评估价值的50%的三分之一;
2、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本案经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受理后,吴庆有、李旻珊律师前后两次前往香港入境事务处调取了原告的出生登记资料,并委托了中国委托公证人资格的香港律师认证办理转递。为了证明被继承人的身份,吴庆有、李旻珊律师还前往深圳市公安局调取了被继承人的身份信息、办理港澳通行证的备案材料。由于一审法院追加了被告刘某峰、蒲某,并进行了公告送达,案情也较为复杂,一审法院前后组织了两次开庭,时间距离长达两年之久。
经过审理,一审法院判决:
1、被继承人遗下的三套涉案房产的份额由被告张某、刘某共同继承(各自继承被继承人50%房产份额的一半);
2、被告张某、刘某捷向原告支付190万元;
3、被告张某、刘某捷向刘某支付190万元;
4、被告张某、刘某捷向蒲某支付190万元。
张某、刘某捷对一审判决不服,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二审驳回了张某、刘某捷的上诉请求,维持了一审判决。
本案的裁判文书生效后,吴庆有、李旻珊律师及时向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张某、刘某捷主动向法院交付了人民币190万元。至此,经过三年诉讼,原告获得了执行回款人民币190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