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你的家属因 开设赌场罪 被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监察委等)采取强制措施,也就是被拘留后,必然是百感交集。可是,越是着急越不能乱投医,必须理清思绪,从容面对。否则轻之越帮越忙,重之人财两空。
深圳普罗米修律师事务所专注刑事案件多年的黄军明律师告诉你,当下你作为开设赌场罪犯罪嫌疑人家属必须知道的以及需要去做的几件事:
一、看守所的关押对象是:涉嫌犯罪的嫌疑人、未决犯。
二、注意事项:未判决人员,家属不能探望,只能委托律师会见。
三、找专业的刑事辩护律师
案件在刑事侦查阶段(即公安阶段),只有民警和律师才能到看守所会见犯罪嫌疑人,家属或亲戚是不允许会见的。家属或亲戚应该为他委托律师,因为这时只有律师是可以进入看守所与他见面并了解案件相关情况,提供相关法律咨询。
依据法律规定对于被逮捕的犯罪嫌疑人,聘请律师进行看守所律师会见可以为其办理 取保候审。鉴于我国刑事诉讼的特点和现阶段公安机关侦查过程中时有刑讯逼供或者其他侵犯犯罪嫌疑人合法权益的事情发生的状况,刑事案件聘请律师的时间越早越有利于案件最终的处理。
深圳普罗米修律师事务所包含专业刑事案件辩护律师团队,该团队有专业代理刑事的辩护律师,在刑事辩护领域,辩护经验极为丰富,有为多位犯罪嫌疑人成功办理无罪辩护、取保候审、罪轻辩护、减刑缓刑的案例,深得委托家属一致好评。该团队为深圳市第一看守所、深圳市第二看守所、深圳市第三看守所、深圳市罗湖区看守所、深圳市福田区看守所、深圳市龙岗区看守所、深圳市宝安区看守所、深圳市南山区看守所、深圳市盐田区看守所关押人员专业办理开设赌场罪刑事辩护,普及刑事案件相关知识。
案例
公诉机关: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郑某甲、张某丁、郑某乙、姚乙、陆某某、王某乙、王某丙、沈某乙、梅某某、倪某某
案件类型:开设赌场罪
【案件概述】
2015年4月左右至11月期间,被告人郑某甲以牟利为目的,每周三次以香港“六合彩”的特殊号码为中奖号码,自行设定赔率,出具“彩票”形式的书面凭证供参赌人员博彩赌博,并发展下级代理(下家)销售“六合彩”聚众赌博,以每期人民币200元的报酬先后雇佣被告人郑某乙、张某丁为其与下级代理核对“彩票投注单”、结算赌资、记账等。期间,被告人郑某甲先后结伙被告人郑某乙、张某丁发展被告人姚乙、王某乙、王某丙、梅某某、倪某某、沈某乙及陈某某、薛某某、张某甲、吕某某、宋某某、张某乙等十余人为彩票销售的“下家”,并约定将每期彩票销售额的9%或10%支付给“下家”作为报酬。
2015年11月27日零时15分许,公安人员在上海市宝山区淞滨路XXX弄XXX号XXX室将被告人张某丁、郑某乙抓获,并缴获“彩票投注单”765张。被告人郑某甲销售“六合彩”2015年第59期至137期,共计销售额人民币40,699,102元。其中被告人姚乙、陆某某、王某乙、王某丙、沈金杯、梅某某、倪某某等下级代理销售“六合彩”具体情况如下:1、被告人姚乙作为被告人郑某甲下级代理于2015年5月至11月期间,先后租借上海市宝山区海江二村XXX号XXX室、XXX室开设赌场销售“六合彩”聚众赌博,并支付每期人民币100元雇佣被告人陆某某销售“六合彩”。
被告人姚乙销售“六合彩”2015年第59期至第137期,投注金额共计3,373,010元。同年11月26日20时45分许,公安人员在上海市宝山区海江二村XXX号XXX室内当场抓获被告人陆某某、缴获“彩票投注单”117张及赌资4,115元。2、被告人王某乙作为被告人郑某甲下级代理于2015年5月至11月期间,在上海市宝山区班溪路XXX号其经营的神仙居豆花店内开设赌场销售“六合彩”聚众赌博。期间,被告人王某乙发展被告人王某丙为被告人郑某甲销售“六合彩”的下级代理,负责结算被告人王某丙的赌资,被告人王某丙在上海市宝山区二纺老工房XXX号XXX楼其经营的无名棋牌室内开设赌场销售“六合彩”。被告人王某乙销售及代理结算的“六合彩”2015年第60期至第136期,投注金额共计3,160,515元(其中代理结算被告人王某丙销售“六合彩”2015年第66期至第76期的投注金额共计730,415元)。2015年12月17日,公安人员抓获被告人王某乙,并缴获记账用的单据1张和用于结算赌资的银行卡1张。3、被告人王某丙作为被告人郑某甲的下级代理,于2015年5月至11月期间,在上海市宝山区二纺老工房XXX号XXX楼其经营的无名棋牌室内开设赌场销售“六合彩”聚众赌博,被告人王某丙销售的“六合彩”2015年第66期至第137期,投注金额共计3,673,935元(其中通过被告人王某乙与被告人郑某甲结算的“六合彩”2015年第66期至第76期投注金额共计730,415元)。
2015年12月24日8时20分许,公安人员在上址抓获被告人梅某某、倪某某,并缴获用于结算赌资的银行卡3张及用于记账的簿册2本。被告人梅某某销售的“六合彩”2015年第93期至第136期,投注金额共计400,265元。
【公诉机关指控】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检察院以沪宝检诉刑诉(2016)119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郑某甲、张某丁、郑某乙、姚乙、陆某某、王某乙、王某丙、沈某乙、梅某某、倪某某犯开设赌场罪,于2016年7月1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裁判结果】
被告人郑某甲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
被告人张某丁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
被告人郑某乙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
被告人姚乙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
被告人陆某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被告人王某乙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
被告人王某丙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
被告人沈某乙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
被告人梅某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
被告人倪某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五千元。
扣押在案的犯罪工具、违法所得等依法没收。
追缴十名被告人的违法所得依法没收。倪某某回到社区后,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服从监督管理,接受教育,完成公益劳动,做一名有益社会的公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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