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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深圳刑事律师:经济诈骗罪、合同诈骗罪做成功辩护

    【案件概述】
     
    公诉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上林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唐XX
     
    起诉原因:合同诈骗罪
     
    辩护人:普罗米修律师事务所张律师
     
           2008年9月8日,被告人唐XX出资90万元注册成立上林××水业有限责任公司,唐XX本人担任公司法定代表人、总经理。该公司成立后没有获得相关政府部门在上林县白圩镇龙湖自来水项目立项批文及相关手续,也没有资金来源。被告人唐宏星在该公司成立后,对外宣称该公司在上林县白圩镇龙湖有一个自来水项目,并谎称公司融资贷款已洽谈成功,项目资金即将到位,马上可以开工建设,然后与他人签订工程承包合同发包龙湖自来水供水项目的建设工程,骗取工程定金。被告人唐XX以此种方式先后骗取覃某、韦某戊人民币3.5万元,蒋某人民币1.5万元、罗某人民币5万及唐某人民币16.9万元。

           2014年6月3日被告人唐XX妻子韦某己代其退还韦某戊、覃某3.5万元,退还蒋某1.5万元,退还罗某5万元。
     
    检察院认为
     
           被告人唐X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钱财,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合同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提请本院依法判处。
     

    合同诈骗罪,经济扎诈骗罪,深圳刑事律师.jpg

    【辩护总结】

     
            深圳普罗米修律师事务所专注经济诈骗罪案件的张律师认为:被告人与唐某签订的合同工程押金仅为6万,其余为借款;覃某、韦某戊的3.5万元工程保证金欠条系被韦某戊逼写;除了其退赔唐某8万元外,其他人的钱其已全部退赔;被告人唐X已退还部分被害人的钱,可以酌情从轻处罚。
     
    【裁判结果】
     
    一、被告人唐XX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二万元。

    二、责令被告人唐XX退赔被害人唐某十万九千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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