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王某
案由: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
辩护人:普罗米修律师事务所张律师
【案件概述】
被告人王某伙同何某于2014年3月6日17时许,在兰州市城关区红山根一村286号其住处,向孙某某出售毒品后被警方抓获,从孙某某处查获被告人王某向其贩卖的海洛因0·4克。从王某处查获手机1部及毒资400元。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供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物证查获的毒品、孙某某的证言、兰州市公安局城关分局的辨认笔录、扣押物品清单、理化检验鉴定意见书、破案经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公诉机关提供了相应的证据,认为被告人王某、何某的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应依法惩处。
深圳普罗米修律师事务所专注毒品犯罪案件的张律师认为:被告人王某自首,且当庭自愿认罪,有悔改表现,依法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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