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概述】
公诉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防城港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项X
辩护人:普罗米修律师事务所杨律师
2013年3月份以来,被告人项X开始组织人员帮助他人将冻牛肉、冻鸡爪等各类冻品从越南通走私入境到东兴,在码头将货物过驳后由面包车运输至防城港市防城区水营村或者石角村附近交由被林某等人对保并运输至南宁等地。被告人项X参与走私各类冻品入境843481件,共计8434.81吨;从2014年3月22日至6月28日,走私各类冻品入境22882件,共计228.82吨。
【公诉机关认为】
被告人项X违反海关法规,规避海关监管,将其国禁止进出口的货物走私入境,其行为构成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物品罪;与走私犯罪通谋,明知他人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物品入境仍提供运输等帮助,其行为构成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物品罪。
【辩护总结】
深圳普罗米修律师事务所专注走私罪案件的杨律师认为:本案走私数量及种类存疑,项X不是本案主犯,案发后,其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建议量刑在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案的货物均是在国内运输,应认定为非法经营罪,其次,被告人项X在本案中不是走私行为的出资者,不是指挥者,不应认定为主犯。建议合议庭对其从轻或减轻处罚。
【裁判结果】
被告人项X犯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物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十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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