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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深圳刑事律师:故意伤害罪成功减刑缓刑

    案件概述
    公诉机关:兰州市红古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张某
    辩护人:普罗米修律师事务所杨律师
    2017年3月15日13时10分许,被告人张永利和被害人王某分别驾驶货车前往窑街煤电集团公司兴元铁合金厂送货,途中被告人张某与被害人王某通过车载对讲机发生口角,后二人先后驾驶车辆到达该厂院内,被告人张永利手持铁榔头,来到被害人王某乘坐的车前,向坐在副驾驶位置的被害人王某右膝盖处打了一榔头,致使被害人王某右腿受伤。经兰州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害人王某右髌骨骨折,伤情构成轻伤二级。
    被告人张永利的行为依法应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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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辩护总结】
    深圳普罗米修律师事务所专注刑事案件的杨律师认为:被告人张某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张某家属案发后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取得被害人谅解,应当酌情予以从轻处罚。
    【裁判结果】
    被告人张某犯故意伤害罪
    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十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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