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概述】
公诉机关:广东省深圳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庄某
辩护人:普罗米修律师事务所吴律师
2017年11月,被告人庄某以其无进出口经营权为由委托黄某联系有进出口权的公司为其代理进口货物报关。黄某遂联系深圳市泰悦进出口有限公司作为经营单位,按照庄伟亮的指示申报品名为塑胶盘的货物14100千克进口,由司机丘某(另案处理)驾驶粤Z×××**港车持报关单和载货清单运载货物从皇岗口岸入境,11月4日经海关查验,在运输入境的货物中发现与申报品名相同的塑胶盘640千克,另有未申报的塑胶粒、手机、化妆品等货物一批、穿山甲鳞片190千克、废旧塑料1000千克。
经鉴定,庄某走私的普通货物核定偷逃税款人民币502575.96元,走私的穿山甲鳞片估算总值人民币253840元,走私的废旧塑料23153千克,属于我国限制进口的固体废物。
【公诉机关指控】
被告人庄某逃避海关监管,走私货物入境,偷逃应缴税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应当以走私普通货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庄某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动物制品入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二款,应当以走私珍贵动物制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庄某逃避海关监管将境外固体废物运输进境,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五十二条第二款,应当以走私废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实行数罪并罚,提请本院依法判处。
【辩护总结】
深圳普罗米修律师事务所专注刑事走私案件的吴律师认为:现有证据证明庄某从事了该部分走私货物的运输和通关环节,但认定庄某为该部份货物货主的证据尚不够确实充分,不排除货主为其他人的可能性。根据查明的事实,综合考虑涉案塑胶粒偷逃的税额及在走私普通货物偷逃税额中所占份额,应认定庄某在走私普通货物的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庄某作为涉案塑胶粒货主及该部分偷逃税额应作为量刑情节予以考虑。
庄某走私穿山甲鳞片的犯罪事实,有同案人的供述、证人证言、微信通信记录及相关物证、书证相佐证,足资认定。但在案证据仅证明其实施了通关行为,认定其系穿山甲鳞片货主的证据尚不够确实、充分,其在走私珍贵动物制品的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应认定为从犯。
【裁判结果】
一、被告人庄某犯走私废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犯走私普通货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十一万元;犯走私珍贵动物制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十四万元。
二、查扣的涉案走私货物,依法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如需法律帮助,详情请垂询深圳普罗米修律师事务所(中国知名律师刑事辩护网)
热线:400-057-3132 或扫描二维码普罗法务刑事辩护团队微信24小时在线咨询:
深圳刑事律师 深圳律师 全国知名刑辨律师事务所 深圳刑事律师事务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