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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深圳刑事律师:涉黑团伙敲诈勒索成功做罪轻辩护

    【基本案情】
    公诉机关:庆阳市西峰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李某某
    辩护人:普罗米修律师事务所戴律师
    2012年以来,李某某、冯某某(2人另案)先后在庆阳市西峰城乡公共娱乐场所纠集10多名“两劳”释放人员和社会闲散人员,依仗人多势众,采用恐吓、威胁、殴打等手段找茬闹事,逞强争霸。无辜受害群众慑于其淫威,敢怒不敢言。三年来,李某某涉黑团伙以西峰区金三角经营真人CS基地为秘密据点,以代销峰岩商贸公司啤酒为掩护,先后在西峰区美食城后门、圣鼎国际步行街南口等公共娱乐场所、酒店、烤吧、酒吧比较集中的区域敲诈勒索、强迫交易,并采取殴打、威胁、恐吓、非法控制、摆队形扎势、打砸抢、“黑吃黑”等方式插手工程和经济纠纷,有组织的进行违法犯罪活动,以获取大量钱财。构成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敲诈勒索罪。
    公诉机关提供了证据,提出以敲诈勒索罪判处被告人李某某有期徒刑二年至三年,并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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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辩护总结】
    深圳普罗米修律师事务所专注刑事案件的戴律师认为:本案经审理查明,李某某、韩某某、张某某、等人从2012年7月至2015年12月,纠集在一起,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在庆阳市西峰城区多次实施违法犯罪活动,造成恶劣的社会影响,但其成员时聚时合较为分散,尚未形成稳定的犯罪组织,未在一定区域或者行业内形成非法控制,其经济特征亦不明显。且公诉机关指控李某某涉黑团伙以西峰区金三角经营真人CS基地为秘密据点,以代销峰岩商贸公司啤酒为掩护,先后在西峰区公共娱乐等场所强迫交易,采取“黑吃黑”等方式插手工程和经济纠纷,有组织地进行违法犯罪活动,以获取大量钱财,用以维持该组织的正常运转,并将非法所得一部分用于在娱乐场所挥霍及吸食毒品,但未提供相应的证据予以证实。综上,李某某的行为不符合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的构成要件。故公诉机关关于被告人李某某构成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指控不能成立。
    【裁判结果】
    被告人李某某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5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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