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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深圳刑事律师: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刑辨减刑成功

    【基本案情】
    被告人:王某
    辩护人:普罗米修律师事务所陈律师
    2011年12月28日王某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以罪犯王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罚金人民币五万元;以罪犯王某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以罪犯王某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决定合并执行有期徒刑九年,并处罚金五万元整。该犯不服,提出上诉。




    律师辩论总结
    深圳普罗米修律师事务所专注刑事案件陈律师认为:罪犯王某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参加学习,劳动态度端正,2016年以来,受到监狱表扬四次,且该犯财产性判项已全部履行,确有悔改表现。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做出判决。

    【裁判结果】

    对罪犯王晓林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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