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原公诉机关:山丹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邓某
辩护人:普罗米修律师事务所王律师
2018年2月27日13时许,被告人邓某与妻子张某某(另案处理)在山丹县鹏达购物广场发现广场门前停放的一辆电动车储物盒内有一部OPPOA37M手机,遂将该手机盗窃。后被告人邓某打开手机微信,重置支付密码,从微信零钱及微信绑定的银行卡向自己的微信零钱转入共计人民币2469.09元。后经山丹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OPPOA37M手机价值为人民币440元。
公诉机关认为邓某的行为已构成盗窃罪,请求对其依法判处。
【辩护总结】
深圳普罗米修刑事律师事务所专注刑事案件王律师认为:被告人邓某当庭自愿认罪,且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可以对其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
【裁判结果】
山丹县检察院决定不予起诉,被告人邓某犯盗窃罪,单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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