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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深圳著名刑事律师:交通肇事成功做罪轻辩护

    德惠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9年10月3日5时许,被告人王某驾驶×××号轻型普通货车沿京哈公路由南向北行驶,行驶至1125公里加700米处时,与同向前方行人刘义相撞,造成刘义死亡的交通事故。经德惠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被告人王某承担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

    被告人王某,因犯交通肇事罪,于2006年3月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1月4日被取保候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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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被告人王某在事故发生后主动打电话报警并在现场等候处理,应认定为自首,并且积极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得到了被害人家属的谅解,依法可以从轻处罚。

    作为当事人王某的刑事辩护律师,普罗米修林律师通过对案件卷宗的仔细研读,为犯罪嫌疑人王某做罪轻辩护意见,最终判决被告人王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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