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上一篇文章中,笔者谈到了企业集资(吸收存款)可能涉及的刑事雷区。在本文中,笔者将谈到企业在申请获得银行等金融机构贷款过程中可能会涉及到的刑事雷区。
我国许多企业常常面临融资难的问题,一些企业因不具备贷款的条件而采取了欺骗手段获取贷款,这就面临极大的刑事风险。具体骗取贷款的行为方式包括:编造引进资金、项目等虚假理由、使用虚假的经济合同、使用虚假的证明文件等。根据我国《刑法》第一百七十五条之一规定,以欺骗手段取得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贷款、票据承兑、信用证、保函等,给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给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造成特别重大损失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这里首先需要说明骗取贷款罪这个罪名中,“欺骗手段”的认定问题。行为方式在上文中已经有提到,此处不再赘述,骗取贷款罪要求行为人的欺骗行为造成银行等金融机构陷入认识错误并发放贷款,从而使行为人获取贷款。司法实践当中,行为人往往会通过各种办法(例如行贿),使银行等金融机构工作人员在明知行为人不符合获取贷款的情况下仍然向其违法发放贷款。这种情况下根据银行等金融机构工作人员身份的不同,行为人可能构成行贿罪或向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是否构成骗取贷款罪则存在争议。按照笔者上文中的观点,由于行为人的欺骗手段并未使银行等金融机构陷入错误认识,进而因此而发放贷款,其不构成本罪,但在司法实践当中,仍然有被认定为构成本罪进而数罪并罚的风险!另外,该金融机构工作人员则可能构成受贿罪或者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违法发放贷款罪数罪并罚。
如若行为人成功骗取了银行贷款,是否一定会构成骗取贷款罪呢?根据法律规定,行为人骗取银行贷款的行为需要给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才可能会构成骗取贷款罪。2010年,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制定的《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下称《追诉规定》)第27条明确,凡以欺骗手段取得贷款等数额在100万元以上的,或者以欺骗手段取得贷款等给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20万元以上的,或者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但多次以欺骗手段取得贷款的,以及其他给金融机构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情形,应予立案追诉。
可见,“未造成损失”和“已造成损失”的都存在可立案情形。具体而言,需要区分如下几种情况:
(一)未造成损失
1、骗取贷款金额达到100万元。如若孤立看《追诉规定》字面意思,这种情况显然不必考虑其他因素,一律应该以骗取贷款罪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但笔者认为仍然需要结合《刑法》第一百七十五条之一的规定来具体问题具体分析。根据《刑法》该条文的规定,除了骗取贷款金额达到标准之外,还需要同时给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例如下面这些情形就不宜认定为骗取贷款罪(这只是比较典型的几种情况):
(1)虽然提供了虚假的贷款资料,但是为银行提供了充足的担保,并未给银行造成实际损失,也未利用贷款进行非法活动,这种情形就不宜认定为骗取贷款罪。
(2)行为人确有使用虚假购销合同的欺骗手段,并且实际取得巨额贷款,但是涉案贷款已正常归还结清,未造成实质危害,这种情形也不宜认定为骗取贷款罪。
(3)案发时,还未到贷款的到期还款日,且并没有其他严重情节,或者银行与贷款人达成合意续贷,银行并未遭受实际的损失,这种情形也不宜认定为骗取贷款罪。
2、骗取贷款金额未达到100万元。虽然没有造成损失,但存在多次以欺骗手段取得贷款的情形,以及其他给金融机构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情形,仍然有可能被认定构成骗取贷款罪。例如:行为人在骗取银行贷款后,虽然没有给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造成损失,但是大量用于违法犯罪活动,或者采用欺骗手段获取贷款受到处罚后又欺骗金融机构以(企图)获得贷款,这些行为就可能被认定为具有其他严重情节。
(二)已造成损失
1、造成超过20万元以上损失。这种情形符合《刑法》对骗取贷款罪的规定,行为人构成该罪。
2、造成的损失未超过20万元。这种情形需要根据具体情况来分析:
(1)骗取贷款金额达到100万元,且存在多次以欺骗手段取得贷款或者其他重要情节。例如:擅自改变贷款用途用于偿还债务。这种行为已严重破坏国家的金融管理秩序,应属特别严重情节,符合《刑法》和《追诉规定》对该罪名的规定,应当对行为人以骗取贷款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反之,若不存在多次以欺骗手段取得贷款或者其他重要情节,则不宜认定为本罪。
(2)骗取贷款金额未达到100万元,但存在多次以欺骗手段取得贷款或者其他重要情节,这种情况有可能构成骗取贷款罪。如若不存在多次以欺骗手段取得贷款或者其他重要情节,则因为没有达到追诉的数额标准,不宜认定为骗取贷款罪。
在司法实践当中,是否应当刑事立案除了要紧密结合法律规定之外,还要根据许多具体情况来具体对待,许多情况下非常重要的考量点不可避免的要落在银行等金融机构具体损失上,以及是否能够挽回的可能上。再则,金融机构经常先采用民事手段,确定无法追回贷款和定性这笔贷款为不良贷款之后,才确定刑事立案。另外,如若行为人具有非法占有目的,则可能构成的就是另一个罪名——贷款诈骗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