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您的家属被刑事拘留后必然是百感交集,这个时候您需要怎么做呢?下面一起来看看普罗米修律师事务所专注刑事案件多年的黄律师针对具体案件做详细介绍以及法律建议:
【案件概述】
被告人:刘X泉、鲍X宝、俞X德、朱X联、陆X
案件类型:刑事案件
案由:合同诈骗罪
辩护人:普罗米修律师事务所黄律师、普罗米修律师事务所王律师、普罗米修律师事务所张律师……
公诉机关:河南省漯河市人民检察院
2008年1月至4月,被告人刘洪泉、鲍玉宝、俞新德、陆平使用上述诈骗方式,通过指定服装加工企业购买高价面料的方式,骗取海宁XX有限公司、安徽XX有限公司、重庆XX服饰有限公司、浙江XX制衣厂等四家服装企业人民币76万元。
2007年11月至12月,被告人刘洪泉、鲍玉宝、俞新德、陆平使用上述诈骗方式,通过指定服装加工企业购买XX有限公司高价面料的方式,骗取XX制衣有限公司、重庆XX服饰有限公司等两家服装企业人民币25万元。
2006年3月至2007年1月,被告人刘洪泉、鲍玉宝、俞新德使用上述诈骗方式,通过指定服装加工企业购买XX有限公司高价面料的方式,骗取山东XX有限公司、溧阳市XX有限公司、江苏XX有限公司、扬州XX厂、浙江XX制衣厂等五家服装企业人民币175万元。
2006年9月,被告人刘洪泉、鲍玉宝、俞新德勾结朱卫联,使用上述诈骗方式,指定漯河XX有限公司购买朱卫联提供的高价面料,朱卫联以吴江华春丽纺织有限公司的名义与漯河XX有限公司签订面料购销合同,骗取漯河XX有限公司面料差价款81.1987万元。
2006年12月,被告人朱卫联勾结上述被告人,成立吴江朱朱纺织有限公司,伙同刘洪泉、鲍玉宝、俞新德、陆平,大幅度提高面料价格,通过指定服装加工企业购买吴江朱朱有限公司高价面料的方式,骗取常熟市XX有限公司、浙江XX有限公司、海宁市XX有限公司、杭州XX有限公司等四家服装企业面料差价款共计人民币478.9920万元。
2007年4月至2008年3月,被告人朱卫联成立吴江朱朱纺织有限公司后,伙同刘洪泉、鲍玉宝、俞新德,大幅度提高面料价格,通过指定服装加工企业购买吴江朱朱有限公司高价面料的方式,骗取XX有限公司、XX制衣厂、平湖市XX有限公司、杭州XX有限公司等四家服装企业面料差价款共计人民币447.0640万元。
【律师辩护概括】
被告人刘洪泉及其辩护人提出的辩护意见是:对起诉书指控刘洪泉犯合同诈骗罪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应定其是主犯。
被告人鲍玉宝及其辩护人曹淼提出的辩护意见是:鲍玉宝犯合同诈骗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应判决无罪。
被告人俞新德及其辩护人提出的辩护意见是:指控俞新德犯合同诈骗罪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应判决无罪。
被告人朱卫联对起诉书指控其犯合同诈骗罪的犯罪事实予以否认辩称其无罪,辩护人提出的辩护意见是:没有任何证据能够证明被告人朱卫联事先和其他被告人有合谋、事后有分赃,关于朱卫联主观过错和客观谋利的判断完全是靠推理而形成,是有罪推定,不合法律规定。
朱卫联的行为根本不符合合同诈骗罪的主客观构成要件,其行为不构成合同诈骗罪,指控罪名不成立。
被告人陆平及其辩护人提出的辩护意见是:指控陆平犯合同诈骗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应依法对其作出无罪判决。
普罗米修律师事务所专注刑事辩护的黄律师对公诉机关当庭出示证据的分析:
1、被告人均否认有故意制造合同纠纷的行为,被害人与被告人往来传真提取的并不完整,通过现有的往来传真仅能说明被害人与被告人之间因服装质量问题存在着合同纠纷,至于服装是否存在质量问题、存在什么样的质量问题以及该质量问题是否达到了可以拒收的标准均无证据证明,且本案各被告人在服装加工过程中制造合同纠纷并指使面料商制造纠纷拖延合同履行的证据仅有被害人的陈述,没有面料商的证言与之印证,根据现有的证据无法认定合同不能履行的原因。
2、裕亨公司与服装厂签订了服装购销合同并出具了信用证用于支付服装货款。
本案中含有特殊签名软条款的信用证的条款是经过被害人确认后开出,卷中提取到的部分信用证申请书上有服装企业手书同意以上条款的签名,说明其同意信用证中含有这样的条款。
国内的通知行在服装企业的信用证通知书上均有提示,作为贸易合同卖家的服装企业,许多企业拥有进出口业务的权利,应当熟悉外贸业务流程,其收到信用证后应当逐条审核信用证的条款,对自己不认可的条款应当提出修改意见,而本案的被害人对信用证的有效期、金额提出过修改意见,对于信用证中含有的软条款均未提出修改意见,而是接受这样条款的存在,被害人提出合同不能履行的原因也未指向信用证含有特殊签名条款,信用证通知书均从各被害人所在地银行发出,现有证据无法证实涉案信用证的来源是否合法、信用证是否是虚假的,信用证是否不能议付。
3、认定朱卫联犯合同诈骗罪的证据仅有被告人朱卫联直接或间接通过孙幼勤向俞新德转款的行为,但所转款项的性质不明,现有的证据不能够证实所转钱款是面料差价款,亦无证据证明被告人刘洪泉、鲍玉宝、俞新德、陆平、朱卫联就合同诈骗进行过预谋、分工、分赃,故不能认定朱卫联与其他四名被告人是合同诈骗罪的共犯;
4、公诉机关指控的第3起的犯罪数额是175万元,面料企业天和公司所签订合同与裕亨公司有关的被害服装企业有十二家,天和公司共因此支付面料差价款175万元,但目前十二家服装企业中仅有五家报案,其余七家无任何证据材料,且天和公司支付175万元的书证与这五家被害企业的所付面料差价款不是一一对应的关系,无法从175万元总额中将涉案的5家被害企业面料差价款区分出来,五家被害企业的面料差价款无证据予以证明,公诉机关指控该起数额无法认定。
公诉机关指控的第4、5、6起的犯罪数额是按照面料合同上面料每米的单价与鉴定结论之间的差价与实际履行米数相乘数额计算得出的,卷宗没有被告人实际得到多少面料差价款以及如何分配的证据,无法确定面料差价的实际数额。
【法院认为】
漯河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刘洪泉、鲍玉宝、俞新德、陆平、朱卫联犯合同诈骗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指控罪名不能成立,不予支持。
被告人刘洪泉及其辩护人关于起诉书指控刘洪泉犯合同诈骗罪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应定其是主犯的辩解、辩护意见成立,予以采纳。
被告人鲍玉宝及其辩护人关于鲍玉宝犯合同诈骗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应判决无罪的辩解、辩护意见成立,予以采纳。
被告人俞新德及其辩护人关于指控俞新德犯合同诈骗罪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应判决无罪的辩解、辩护意见成立,予以采纳。
被告人朱卫联辩称其无罪及其辩护人关于没有“任何证据能够证明被告人朱卫联事先和其他被告人有合谋、事后有分赃,其行为不构成合同诈骗罪”的辩护意见,经查属实,予以采纳。
被告人陆平及其辩护人关于指控陆平犯合同诈骗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应依法对其作出无罪判决的辩解、辩护意见成立,予以采纳。
【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刘洪泉无罪;
二、被告人鲍玉宝无罪;
三、被告人俞新德无罪;
四、被告人朱卫联无罪;
五、被告人陆平无罪。
法律建议
当你的家属被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监察委等)采取强制措施,也就是被拘留后,必然是百感交集。可是,越是着急越不能乱投医,必须理清思绪,从容面对。否则轻之越帮越忙,重之人财两空。
被公安机关逮捕后可以做什么?
【达成谅解】造成被害人损失的,积极与被害人一方协商达成《民事赔偿和解协议》,取得被害人的谅解,尽量弥补受害人一方的损失。
【程序合法】如果被采取强制措施(如:拘留、逮捕等)超过法定期限(拘留最长不得超过37天、逮捕后被羁押期限不得超过2个月)的,可以要求解除强制措施。
【刑事会见】案件在刑事侦查阶段(即公安阶段),只有民警和律师才能到看守所会见犯罪嫌疑人,家属或亲戚是不允许会见的。这时只有律师是可以进入看守所与他见面并了解案件相关情况,提供相关法律咨询。鉴于我国刑事诉讼的特点和现阶段公安机关侦查过程中时有刑讯逼供或者其他侵犯犯罪嫌疑人合法权益的事情发生的状况,刑事案件聘请律师的时间越早越有利于案件最终的处理。
【取保候审】如果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或者正在怀孕、哺乳自己的孩子的,那么符合取保候审条件,可以申请取保候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