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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概述】
被告人:胡XX
案件类型:刑事案件
罪名:涉嫌犯故意伤害罪
公诉机关:敖汉旗人民检察院
2010年4月24日上午,被告人胡XX与本村村民胡青芝因土地纠纷发生争执并互相厮打,在厮打的过程中,被告人胡XX用镐头将胡青芝的头部打伤。
经敖汉旗公安局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胡青芝开放性颅脑损伤硬脑膜破裂,其损伤程度构成重伤。
2011年8月8日被告人胡XX到敖汉旗公安局投案,案发后,被告人胡XX赔偿被害人胡青芝经济损失人民币56000元,并得到被害人胡青芝的谅解。
被告人胡XX犯罪后能够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
鉴于本案系因民间纠纷引发,被告人胡XX赔偿了被害人胡青芝的经济损失,具有悔罪表现,并得到被害人的谅解。
经敖汉旗社区矫正办公室调查评估认为,被告人胡XX平时表现较好,判处缓刑后不会在当地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故可酌情对其从轻处罚并依法适用缓刑。
判决如下:
被告人胡XX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现取保候审于其住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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