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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杜士铭、黄文虎等寻衅滋事、妨害公务一审刑事判决书|深圳刑事律师

    普罗米修律师事务所 普罗权彰律师团 


    【案件概述】

    公诉机关:灯塔市人民检察院

    案件类型:刑事

    案由:寻衅滋事罪

    被告人:杜士铭    黄文虎    郑树君    邓佳林    任韶野    冷广彬    屈登钰    曾凡宇        

     

    一、寻衅滋事的犯罪

     

    (一)2018年6月29日至30日,因灯塔市大河南镇大地福园公墓的工作人员常某1阻拦刘某1龙安排的人向公墓停车场倾倒建筑垃圾,6月30日当晚,刘某1龙纠集被告人杜士铭、郑树君、王某2(另案处理)“教训”常某1,房屋玻璃等损失价值为人民币4747元。;

    (二)2018年7月9日18时许,被告人任韶野同范旬、李某6、刘某2(三人均另案处理)等人在辽阳市白塔区东兴路北段四海一家饭店聚餐后,范旬于22时30分许因琐事欲找店内工作人员李某5滋事。搜寻李某5未果,范旬用胶皮警棍将店内冰柜一角砸坏,被害人金某1损伤程度为轻微伤。

     

    二、故意伤害的犯罪事实

     

    (一)2018年7月26日18时,灯塔市公安局刑侦大队侦查员到沈阳市浑南区刘云龙藏匿的尚盈丽景小区14号楼下等待时机抓捕刘某1龙,刘某1龙激烈反抗并掏出匕首扎向抓捕人员郭某左侧腰腹部,郭某损伤程度为重伤二级。

     

    (二)2018年5月25日22时许,在灯塔市佟二堡镇东升村卖店门前,被告人黄文虎向被害人付某索要债务未果后,双方发生争吵。后黄文虎用刀把砸在付某的背部,用拳头殴打付某的胸部,并将付某推倒在地,用脚踹付某肋部,付某损伤程度为轻伤一级。

     

    三、妨害公务罪的犯罪事实

     

    2018年7月27日,辽阳市公安局刑侦大队与灯塔市公安局刑侦大队组成抓捕小组对刘某1龙实施抓捕,刘某1龙在逃跑过程中纠集被告人杜士铭,杜士铭找到张某1(真实身份不详)并驾车带着张某1与刘某1龙会合,预谋“收拾”跟踪刘某1龙的抓捕人员,后与另一辆认识张某1的人(真实身份不详)所驾车辆集结在一起。

    刘某1龙发现抓捕车辆后,三辆车对抓捕车辆进行围堵。

     

    四、容留吸毒、共同吸毒的事实

     

    2018年6月30日23时许,刘云龙等人在灯塔市大河南镇周官村常某1家中打砸滋事后,刘某1龙带领杜士铭、郑树君、王某2到沈阳市浑南区尚盈丽景小区吸毒,由刘某1龙提供毒品及场所,四人一起均吸食了毒品。此外,被告人杜士铭、郑树君与刘某1龙多次纠集在一起吸食毒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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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裁判结果】

    被告人杜士铭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犯妨害公务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六年。

    被告人黄文虎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五年。

    被告人郑树君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十个月。

    被告人邓佳林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

    被告人冷广彬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

    被告人任韶野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

    被告人屈登钰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

    被告人曾凡宇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

     公诉机关移送砍刀一把、手机8部、手机卡及卡框7个依法予以没收。公安机关扣押的其他物品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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