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概述】
公诉机关:江西省分宜县人民检察院
案件类型:刑事
被告人:胡春发 袁成
辩护人:普罗米修律师事务所张律师
2008年以来,吴永根在刑满释放后,纠集刑满释放人员,网罗社会闲散人员,逐渐形成人数众多,成员层次分明,骨干成员基本固定,分工明确,以吴永根为组织、领导者,组织结构比较严密的黑社会性质组织。
被告人胡春发、袁成明知吴永根领导的黑社会性质组织人员较多,并以从事违法犯罪为主要活动,仍然接受吴永根的领导,其中被告人胡春发负责管理组织所经营的当铺、KTV等事宜,为组织获取经济利益,并积极参加该黑社会性质组织容留他人吸毒的犯罪活动,成为该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积极参加者;被告人袁成参加该黑社会性质组织聚众斗殴的犯罪活动和非法拘禁他人的违法活动,成为该黑社会性质组织的参加者。
【公诉机关指控】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胡春发积极参加、被告人袁成参加以吴永根为组织、领导者的黑社会性质组织,其行为均已触犯刑律,构成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建议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条第一款、第五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之规定予以惩处。
【律师辩护总结】
深圳普罗米修律师事务所专注涉黑涉恶案件的张律师认为:
1、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胡春发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指控罪名不能成立;
2、若认定被告人胡春发构成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鉴于其身患重病,需常年治疗,希望法庭对其判处缓刑或者决定监外执行。
【裁判结果】
一、被告人胡春发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0元上缴国库。
二、被告人袁成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上缴国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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