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深圳市A电气设备有限公司诉深圳市B电气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吴庆有律师、李旻珊律师代表原告深圳市A电气设备有限公司,向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起诉,诉讼请求如下:
1、请求判令被告立即支付原告的货款人民币1585000元;
2、请求判令被告迟延支付上述货款的违约金(以货款1585000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从2019年9月18日直至给付全部货款及违约金之日止;
3、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负担。
深圳市南山人民法院受理本案后,吴庆有、李旻珊律师第一时间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并提供了财产线索,成功查封了被告价值人民币80多万的财产。经过一审诉讼,一审法院全部支持了原告的诉讼请求,原告获得胜诉。
后被告不服一审判决,上诉至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中,原被告双方经协商一致,达成了和解,并制作了《民事调解书》,被告同意向原告支付货款人民币138万元。
裁判文书生效后,吴庆有、李旻珊律师立即向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并成功地帮助原告追回了货款人民币138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