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概述】
公诉机关:三门峡市湖滨区人民检察院
案件类型:刑事
案由:虚假广告罪
被告人:曹某
2013年1月至2014年9月,被告人曹某在北京瑞兆麟网络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工作期间,违反国家规定,为广告主徐某(已判刑)在大众传播媒介手机凤凰网上发布无药品广告审查批准文号的、含有禁止性广告内容的处方药消渴安胶囊药品的虚假广告,致使徐某等人通过发布该虚假广告向包括河南省三门峡市在内的全国三十个省、市、自治区的数千名人员销售假消渴安胶囊药品共计2920139.31元。被告人曹某及其所在的北京瑞兆麟网络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从中获取广告费1513003.50元。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曹某构成虚假广告罪,请依法判处。
【裁判结果】
被告人曹某经侦查机关电话通知后主动到案,应认定为自动投案,其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应认定为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
被告人曹某犯虚假广告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20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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