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6月24日,普罗米修律师事务所接受当事人深圳某某人才培训公司的委托,为其员工申请劳动仲裁提供法律服务。普罗米修律师所接受当事人委托后,指派本所黄姝律师为当事人提供法律服务。
申请人陈某请求公司赔偿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18634.26元。未休年休假工资3332.8元,工资1333.09元,入职期间工资差额19392.14元,四项请求共计人民币42692.29元。黄律师在接受指派后,仔细翻阅申请人提交的证据材料,详细分析后,认为公司与申请人是协商解除劳动合同,不应承担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
同时,黄律师还让委托人公司的人事专员配合提交相关的证据材料。深圳市福田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采纳了黄律师所有的答辩意见并作出裁决,裁决我方当事人深圳某某人才培训公司支付申请人陈某共计人民币9416.95元。
最终,黄律师为当事人减损金额共33275.34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