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单位经常会有一些老员工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但劳动合同期限未到期,员工是否能以合同未到期为由继续在用人单位上班呢?
关于这个问题法律已经有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 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合同终止。根据以上法律规定及实践中的情况,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合同终止,与用人单位之间是劳务关系,用人单位无需支付经济补偿金。由此可以看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劳动合同就终止了,且用人单位无需支付经济补偿金。
在生活中还有一种比较常见的,员工退休后用人单位继续返聘的,双方是否能重新建立劳动关系呢?
法律上的劳动者一定要符合年龄,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员工,即使还在劳动,也不具备劳动者身份,此时的员工和用人单位之间建立的是劳务关系,员工的权益不再受《劳动法》保护,而是受《合同法》保护。《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的裁判指引第五十六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其招用的已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人员发生用工争议,应当按照劳务关系处理。
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劳动合同终止,不能要求继续履行合同,又不能享受养老保险待遇,如何保障退休后的经济来源呢?
《深圳经济特区和谐劳动关系促进条例》(2019修正)第二十五条规定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合同终止。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享受按月领取社会养老保险待遇的,用人单位通知其配合办理退休手续,劳动者应当予以配合。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不享受按月领取社会养老保险待遇的,其社会养老保险待遇按照《深圳经济特区企业员工社会养老保险条例》的规定执行。
以上主要是针对深圳市范围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员工遇到的相关问题简要陈述,如果还有其他问题,欢迎与笔者沟通、交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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