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劳动合同作为一种特殊性质的合同,和劳务合同存在着重要差别:
主体不同:
(一)劳动合同主体具有特定性,劳动合同的一方必须是具有劳动权利能力和劳动行为能力的自然人,另一方必须是法人等用人单位。
(二)劳务合同的主体则具有广泛性。
二、标的不同:
(一)劳动合同标的是劳动者的劳动,只要劳动者有劳动行为,用人单位就必须支付劳动报酬。
(二)劳务合同标的侧重于劳务行为的结果,劳务合同一般是依据劳务结果支付劳务报酬。
三、工作方式和风险承担方式不同:
(一)劳动合同中,劳动者从事劳动一般是利用用人单位的生产资料,并在用人单位的组织和指挥下从事劳动,其劳动风险则由用人单位来承担。
(二)在劳务合同中,劳务提供者一般是利用自己的生产资料进行劳务活动,根据双方的约定来承担风险(大多数情况下由劳务提供者自行承担风险)。
四、报酬的结算和支付方式不同:
(一)劳动合同中的用人单位必须严格遵守法律的强制性规定以及劳动合同中的合法约定向劳动者支付劳动报酬。
(二)劳务合同报酬的结算和支付方式依据双方当事人的约定。
五、法律干预强度差别巨大:
(一)劳动合同的内容具有极强的法定性,国家法律干预强度很大。无论是劳动合同的某些内容的强制必备性,还是双方权利义务关系的基准性(如用人单位必须遵守《最低工资规定》等),都体现出国家法律对人权保护与劳动者生存等问题的高度关注,在劳动合同的履行过程中,国家的干预性也是非常强大的。
(二)劳务关系的双方当事人之间对劳务报酬等各项条款均可自行协商,法律很少干预,劳务合同在履行中也很少有国家干预的情况。
六、法律适用不同:
劳动合同属于劳动法调整,是独立的合同种类,劳务合同属民事合同的一种,由民法和合同法调整。
第八,处理程序不同,劳动争议纠纷一般采用仲裁前置程序,即劳动争议纠纷不经过劳动争议仲裁机构处理,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劳务合同纠纷发生后当事人无须经过仲裁,有权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劳务合同和兼职合同有什么不同
1、双方具备建立劳动关系的条件:一方为单位,一方为个人。
2、双方的合意应当属于建立劳动关系,不论是否已经签订书面劳动合同。
3、劳动者在从属性条件下从事劳动。
4、双方具有管理和被管理的特征。
5、双方的权利义务调整劳动过程。
劳务合同和兼职合同认定劳务关系的关键则是:
1、双方为不具有从属性的平等关系 。
2、劳动过程中双方不具有管理和被管理的关系(即不存在具体的职务和岗位,无上下级)。
3、双方的权利义务完全依据协议确定,为完整的平等有偿关系(即不受单位规章制度约束,而是受劳务协议约束)。
4、双方的权利义务调整劳动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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