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某以公司拖欠其2019年1月工资为由,通过电话向被申请人深圳市**文化科技有限公司提出被迫解除劳动合同,并向深圳市劳动仲裁委申请劳动仲裁,诉请被申请人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
仲裁请求金额为申请公司支付陈某2019年2月1日至2019年2月15日期间的正常工作时间的公司2250元,支付2019年1月1日至2019年1月31日期间的正常工作时间工资差额3776.98元,支付2018年12月业绩奖价值8000元的购物卡,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26472元,支付维权律师费2000元,申请金额共计40498.98元。
普罗米修律师事务所接受深圳市**文化科技有限公司委托后,指派律所黄律师为公司提供法律服务。
黄律师经过细致翻阅材料,向公司了解案件具体情况,整理了大量的证据材料。最终取得成功的仲裁结果。
仲裁判决公司支付陈某2019年1月1日至2019年1月31日期间正常工作时间的工资差额为195.65元,支付2019年2月1日至2019年2月14日期间正常工作时间的工资2068.97元,支付陈某维权律师费112元,驳回陈某其他仲裁请求。
至此,黄律师为公司减损金额为38122.36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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