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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黄姝律师:入职登记表可视为劳动合同吗?深圳律师在线咨询


    普罗米修律师事务所 普罗权彰律师团 黄姝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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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受疫情影响,劳动纠纷案件爆发,大部分是与劳动报酬有关的,确实有部分企业的效益遭到严重打击,导致不能支付员工工资,这方面的劳动纠纷频发,也在意料之中。令人痛心疾首的是,仍有部分企业因未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在经营困难的情况下,还要面临支付劳动者二倍工资差额的窘境。

    通常情况下,劳动者只要能证明与用人单位之间存在劳动关系,而用人单位又不能证明与劳动签订了劳动合同,那么就要支付劳动者双倍工资差额。尽管很多企业的经营者、管理者都知道这一点,还是有部分企业会犯这样的错误。

    在与用人单位沟通过程中,他们通常会抱着侥幸的心理,认为用人单位虽然未签订劳动合同,但有入职登记表,应该可以视为已签订劳动合同。事实真是如此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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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件事实:

    田X于2014年11月26日入职XX公司处工作,担任品质部主管一职。双方没有签订书面的劳动合同。田X从2014年11月至2015年3月的应发工资分别为960元、5888.89元、6000元、5800元、5800元,月平均工资为5872.22元;实发工资分别为870元、5189.49元、5415.49元、5387.59元、5637.59元(含春节车补250元),月平均工资为5345.04元。2015年5月16日,田X以双方未签订劳动合同为由向XX公司提出辞职。2015年5月19日,田X向东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塘厦仲裁庭提请劳动仲裁,请求裁决由XX公司支付田X2015年1月1日至2015年5月19日未签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27461元。仲裁委支持了田某的请求,XX公司对仲裁裁决不服,在法定期限内提起诉讼,认为田X入职时填写的求职申请表内容已经包括了劳动者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证有效证件号码、用人单位主要负责人信息、入职时间、入职部门、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劳动报酬、劳动条件及劳动报酬的事项,已经符合我国劳动合同法第十七条劳动合同规定的基本条款,可以认定双方已经签订了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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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院观点:

    求职申请表并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七条规定的劳动合同应当具备的条款,故双方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条、第八十二条的规定,认定XX公司应向田X支付2014年12月26日至2015年5月18日期间的未签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XX公司主张无需支付未签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缺乏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从上述案例可以看出,《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七条是直接影响本案最终结果的法律依据,它的原文是“【劳动合同的内容】劳动合同应当具备以下条款: (一)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二)劳动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号码; (三)劳动合同期限;(四)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五)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六)劳动报酬;(七)社会保险;(八)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 (九)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纳入劳动合同的其他事项。”而普通的入职申请表是不可能同时具备这些内容的,不能视为劳动合同。再次提醒广大企业经营者、管理者,一定要及时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绝对不能抱有侥幸心理,健全的公司制度和高度的法律风险意识,才能让企业走的更远。


      律师介绍


    2015年大学法学专业本科毕业,于2018年6月正式执业,现为广东普罗米修律师事务所律师。
    黄姝律师目前致力于民商事法律纠纷、企业法律顾问服务、劳动纠纷、公司治理、人力资源制度设计等领域的法律服务。执业期间为多家企业提供法律服务。
    黄姝律师擅长民商事诉讼及仲裁纠纷,执业以来办理案件数十起及处理多项非诉业务,并为企业提供法律咨询。同时代理劳动仲裁和诉讼,处理劳动纠纷超过50件(包括但不限于仲裁、一审、二审、强制执行等程序)。



    普罗米修律师事务所成立于2002年3月,深圳总所拥有超过200名执业律师,综合业务能力强,律所规模在深圳罗湖区位居首位、深圳前十名。
    普罗米修律师事务所致力于为广大人民群众及企业政府单位提供法律援助,专业领域横跨民商事诉讼、刑事法律、知识产权、房地产、商务法律、不良资产、家事法律服务、劳动法律、公司法律顾问、金融证券、国际法律、企业并购、法律培训、保险信托、政府法律服务、律师咨询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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