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罗米修律师事务所 普罗权彰律师团 黄姝律师
受疫情影响,劳动纠纷案件爆发,大部分是与劳动报酬有关的,确实有部分企业的效益遭到严重打击,导致不能支付员工工资,这方面的劳动纠纷频发,也在意料之中。令人痛心疾首的是,仍有部分企业因未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在经营困难的情况下,还要面临支付劳动者二倍工资差额的窘境。
通常情况下,劳动者只要能证明与用人单位之间存在劳动关系,而用人单位又不能证明与劳动签订了劳动合同,那么就要支付劳动者双倍工资差额。尽管很多企业的经营者、管理者都知道这一点,还是有部分企业会犯这样的错误。
在与用人单位沟通过程中,他们通常会抱着侥幸的心理,认为用人单位虽然未签订劳动合同,但有入职登记表,应该可以视为已签订劳动合同。事实真是如此吗?
案件事实:
田X于2014年11月26日入职XX公司处工作,担任品质部主管一职。双方没有签订书面的劳动合同。田X从2014年11月至2015年3月的应发工资分别为960元、5888.89元、6000元、5800元、5800元,月平均工资为5872.22元;实发工资分别为870元、5189.49元、5415.49元、5387.59元、5637.59元(含春节车补250元),月平均工资为5345.04元。2015年5月16日,田X以双方未签订劳动合同为由向XX公司提出辞职。2015年5月19日,田X向东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塘厦仲裁庭提请劳动仲裁,请求裁决由XX公司支付田X2015年1月1日至2015年5月19日未签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27461元。仲裁委支持了田某的请求,XX公司对仲裁裁决不服,在法定期限内提起诉讼,认为田X入职时填写的求职申请表内容已经包括了劳动者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证有效证件号码、用人单位主要负责人信息、入职时间、入职部门、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劳动报酬、劳动条件及劳动报酬的事项,已经符合我国劳动合同法第十七条劳动合同规定的基本条款,可以认定双方已经签订了劳动合同。
法院观点:
求职申请表并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七条规定的劳动合同应当具备的条款,故双方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条、第八十二条的规定,认定XX公司应向田X支付2014年12月26日至2015年5月18日期间的未签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XX公司主张无需支付未签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缺乏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从上述案例可以看出,《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七条是直接影响本案最终结果的法律依据,它的原文是“【劳动合同的内容】劳动合同应当具备以下条款: (一)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二)劳动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号码; (三)劳动合同期限;(四)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五)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六)劳动报酬;(七)社会保险;(八)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 (九)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纳入劳动合同的其他事项。”而普通的入职申请表是不可能同时具备这些内容的,不能视为劳动合同。再次提醒广大企业经营者、管理者,一定要及时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绝对不能抱有侥幸心理,健全的公司制度和高度的法律风险意识,才能让企业走的更远。
律师介绍
2015年大学法学专业本科毕业,于2018年6月正式执业,现为广东普罗米修律师事务所律师。
黄姝律师目前致力于民商事法律纠纷、企业法律顾问服务、劳动纠纷、公司治理、人力资源制度设计等领域的法律服务。执业期间为多家企业提供法律服务。
黄姝律师擅长民商事诉讼及仲裁纠纷,执业以来办理案件数十起及处理多项非诉业务,并为企业提供法律咨询。同时代理劳动仲裁和诉讼,处理劳动纠纷超过50件(包括但不限于仲裁、一审、二审、强制执行等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