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普罗米修律师事务所 王加媛
注:以广东的案例判决为依据
1、员工学历造假或者工作履历造假,用人单位能否以欺诈为由解除劳动合同?
答:如果员工只是“夸大”了部分事实且不影响员工的工作能力和技能,并且公司在员工入职后较长一段时间后才发现员工简历造假从而解除劳动合同的,一般认定公司的解除行为违法。
2、用人单位的录用通知书是否具备法律效力?
答:一份条款完备的包含有工作待遇、合同期限、试用期、社会保险、福利待遇、入职时间等与工作相关的主要事项的录用通知书,在司法实践中一般被认定为用人单位向拟录用员工发出的“要约”,如果拟录用员工接受该“要约”,那么该录用通知书对用人单位和拟录用员工均产生法律约束力,任何一方违反要约内容都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3、劳动者请求用人单位支付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时效是多长?
答:根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的相关规定,劳动者请求用人单位支付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的仲裁时效为一年。用人单位应当支付的二倍工资差额,从劳动者主张权利之日起往前倒推一年,按月计算,对超过一年的二倍工资差额不予支持。
4、如何计算劳动者请求二倍工资差额的计算基数?
答:二倍工资差额的计算基数为包括加班工资在内的当月应得工资,但不包括支付周期超过一个月或未确定支付周期的劳动报酬。
5、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能否在劳动合同终止法定条件之外另行约定合同终止条件?
答:根据《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的相关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不得在劳动合同法规定的劳动合同终止情形之外约定其他的劳动合同终止条件,用人单位如果约定了其他终止条件并据此条件解除与劳动者的劳动合同,一般会被认定为违法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需要向劳动者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
6、劳动者能否以用人单位不依法缴纳社会保险为由解除劳动合同?
答:根据相关规定,用人单位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劳动者应当依法要求用人单位缴纳,用人单位在劳动者要求之日起一个月内未按规定缴纳的,劳动者有权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
7、劳动者离职原因不明的情形如何认定?
答:根据相关规定,如果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均无法证明劳动者的离职原因,可视为用人单位提出且经双方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应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8、用人单位搬迁,劳动者不愿意随迁的,解除劳动合同应否支付经济补偿?
答:用人单位在同一区域内近距离搬迁,属于一般性的变更,工作内容和劳动报酬一般不会发生变化,不会对劳动者履行劳动合同内容造成重大的实质性影响,双方应继续履行劳动合同,劳动者此种情况要求经济补偿无法律依据;用人单位跨区域搬迁,即使工作内容和劳动报酬没有变化,也属于工作地点的重大变更,视为双方原合同不能继续履行,劳动者不愿意区新工作地点班,用人单位据此解除劳动合同,应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9、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经济补偿金、赔偿金的计算基数如何计算?
答:首先计算基数为劳动者离职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无争议,该“月平均工资”是指劳动者的“应得工资”包括计时工资或者计件工资以及奖金、津贴、补贴等货币型收入,且应该是扣除社保、公积金、个税之前的“应得工资”。
10、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后还需要支付一个月的代通知金吗?
答:不需要,用人单位需要支付代通知金的前提是用人单位合法解除劳动合同,且仅限于《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规定的三种情形,违法解除的情形支付2N的赔偿金即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