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买卖合同纠纷、货款纠纷案子你知道了解多少呢?下面小编带你一起看看案例吧!
案件类型:民事
案由:货款纠纷、买卖合同纠纷
原告:深圳市某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某,董事长
被告:深圳某数码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某启进,总经理。
审理法院: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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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概括】
原告辩称:
原、被告一直存在物料加工承揽交易,双方约定付款方式为月结。原告已依约履行出货、运输等义务,被告在送货单上签字确认,但其拖欠原告2011年4月货款25141.88元、2011年5月货款4094元、2011年6月货款18847.2元、2011年8月货款13046.28元、2011年11月货款6635.6元、2011年12月货款7267元,以上共计75031.96元。
经原告多次催讨,被告均不积极履行付款义务,其行为有违双方约定及法律规定
原告诉求:
1.被告向原告支付货款75031.96元;
2.被告向原告支付逾期支付货款的利息损失5499.09元
3.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被告辩称:
原告诉称内容与事实不符,双方自2010年开始建立业务往来,原告的实际控制人为刘某先生。被告有多套模具在原告工厂生产,价值共计260000元,其中一套价值79000元的模具已丢失,原告未予赔偿,造成被告经济损失。
被告一直有向原告支付货款,2012年4月双方就新订单进行协商,此后的货款以现金方式支付,此前的货款则分批支付;但自2012年9月起,被告对一套香烟造型模具进行下单,直至本案开庭审理前原告均以模具修正为由未予交货。
自2013年2月开始,原告单方面终止了所有模具生产,给被告造成了严重经济损失,并拒绝与被告进行协调;2013年3月,原告在未知会被告的情况下即搬迁工厂,严重影响到被告的合法权益。
被告提交了采购合同、对账单、送货单、快递单、律师函等证据
被告诉求:
故请求法院查明相关事实,确认被告尚有9套价值共计260000元的模具在原告处,并判令原告赔偿自2012年9月起拒绝配合生产给被告造成的经济损失30000元,并由原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裁判结果】
一、被告深圳某数码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深圳市某科技有限公司支付货款75031.96元及其逾期付款利息。
二、驳回原告深圳市某科技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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