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罗米修律师事务所 普罗权彰律师团队
案情:
2018年4月,深圳某机械公司向潘某采购仪器,潘某向该机械公司交付仪器后,该机械公司需在2018年10月份之前向潘某支付货款5万元。经潘某多次催告,深圳某机械公司拒不支付货款,2019年2月份,该公司法定代表人李某出具情况说明一份,确认了欠款事实。
2020年4月份,潘某查询显示深圳某机械公司已于2019年7月3日注销。另查明,深圳某机械公司成立于2009年3月30日,注册资本50万元,公司股东为李某持股70%,张某持股30%,李某为公司法定代表人。
2019年5月4日,深圳某机械公司作出股东会决议,解散该公司,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清算组成员为李某、张某。2019年5月5日,清算组刊登注销公告,通知债权人申报债权。
2019年6月25日,深圳某机械公司作出股东会决议,审议通过清算报告,决定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公司注销。2019年6月29日,深圳某机械公司清算组作出清算报告,确认公司债权债务清算完毕,偿还债务、收回债权均为零。
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19年7月3日核准深圳某机械公司注销登记。潘某于2020年5月份起诉李某、张某于法院,要求其二人赔偿货款5万元。
法院认为:
本案系债权人主张清算义务人怠于履行清算义务负有损害赔偿责任,故本案案由应认定清算责任纠纷。公司解散应当进行清算,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以虚假的清算报告骗取公司登记机关办理法人注销登记,债权人有权主张其对公司债务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深圳某机械公司尚欠潘某债务5万元未清偿,法院予以确认。
但深圳某机械公司在明知有债务未清偿的情况下,李某、张某作为股东及清算组成员即注销该公司,且在清算报告中陈述的债权、债务各项数据均为零,显然未经过合法清算,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判决结果:李某、张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潘某5万元。
律师评议:
《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三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清算组由股东组成”,《公司法司法解释二》第十一条规定:公司清算时,清算组应将公司解散清算事宜书面通知全体已知债权人,并根据公司规模和营业地域范围在全国或者公司注册登记地省级有影响的报纸上进行公告。
清算组未按照前款规定履行通知和公告义务,导致债权人未及时申报债权而未获清偿,债权人主张清算组成员对因此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因此,当债权人发现清算组未履行通知及公告义务即注销公司的,其可以依据依据《公司法司法解释二》第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清算组成员承担赔偿责任。对于公司在清算时,清算组成员务必严格履行清算程序,如实进行清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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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嘉成律师
广东普罗米修律师事务所律师;法学学士;
擅长经济纠纷、合同纠纷、民间借贷、刑事辩护等法律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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