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罗米修律师事务所 普罗权彰律师团队
案情:
2018年5月26日,李某向法院起诉称:李某与郭某系朋友,2016年6月15日,郭某因生意周转向李某借款25万元,约定月利率1.5%,借期6个月,郭某出具了借条,以现金的形式给了郭某。
但现在郭某拒绝归还借款,故诉至法院。郭某辩称,借条确实是郭某所写,但李某没有依约将钱借给郭某,原因是双方签借条时已经是晚上,约好第二天一起去银行取款然后付给郭某,第二天李某称临时有事没有来。因郭某急需用钱,就找了另一个朋友借到了钱。郭某提交了另一个朋友转账给郭某款项的单据。
法院认为:
本案当事人争议焦点在于李某诉称的民间借贷法律关系事实是否成立。对此法院认为,比较而言,郭某主张的民间借贷法律关系不成立的可能性比李某主张的民间借贷法律关系成立的可能性较大。
理由如下:
其一,李某虽然提交了作为民间借贷法律关系直接证据的借条,但借款金额较大,李某提交的取款凭证在时间和金额上与借条不一致,缺乏足够的说服力。
其二,郭某提供的证人证词及转账单据能够相互印证,如果郭某为一笔生意款项在向李某借款能够满足需要后,又再时间紧急时向另一人借相同的款项,并支付明显较高的利息,显然不合常理。因此在李某不能提供付款证据的情形下,法院综合考虑了上述因素,认定双方的借贷关系不成立。
判决结果:
驳回李某的全部诉讼请求。
律师评议:
在民间借贷纠纷案件中,出借人对双方之间存在借贷关系以及已将借款提供给借款人承担举证责任,借款人则对其已履行还款义务承担举证责任。在具体案件的认定上,通常对于小额借款,如果出借人主张是现金支付,虽然只提供借条,但出借人如果能作出合理的解释,按照交易习惯,可以认为双方之间存在事实上的民间借贷法律关系。
对于大额借款,出借人主张是现金支付,未能提供其他付款凭证,借款人对此提出异议的情况下,则要结合借贷金额的大小、款项交付的方式、出借人的经济能力、交易方式和交易习惯、证人证言等证据综合判断。
在此也提醒在日常生活及生意往来中对待借条的态度要慎重,对于出借人,现金支付的,保留好实际交付的凭证,要借款人出具收据等。对于借款人,已出具借条但出借人未支付借款的,要及时收回借条。对已经清偿完毕或清偿部分的,要及时和对方确认,要保留好还款凭证或收回借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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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嘉成律师
广东普罗米修律师事务所律师;法学学士;
擅长经济纠纷、合同纠纷、民间借贷、刑事辩护等法律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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