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条中未约定支付利息的借款重新约定了利率,未经保证人同意的情况下,保证人是否承担保证责任?
下面根据案例一起来看看吧!
【案件详情】
王必元通过案外人周永涛向周永中借款60万元,并口头约定月息三分,王必元出具借条一份,王必虎作为担保人在借条上签字并捺印。
同日,周永涛根据王必元的要求,将329000元汇人王必虎账户,周永涛另给付王必元三张银行承兑汇票。
此外,因王必元差欠周永涛债务,周永涛经王必元同意扣留121000元用于偿还其欠款后王必元仅归还了部分利息,并于2014年1月30日偿还周永中170000元,该款系归还借款利息,周永中对此予以认可。
【法官说法】
本案中,案涉借条未载明借款存在利息约定,虽然出借人周永中与借款人王必元认可口头约定借款月利率3%,但并无证据证实保证人周必虎在签字担保时对利息的口头约定知情并同意为借款利息提供担保,故应认定担保人周必虎不知情。
出借人周永中与借款人王必元口头约定案涉借款月利率 3%,应视为对借条中未约定支付利息的借款重新约定了利率,在未经保证人王必虎同意的情况下,因该变动内容明显加重了借款人王必元的债务,保证人王必虎对加重的债务即600000元借款借期内的利息依法不承担担保责任。
【法官提醒】
在借据上签名的保证人不知口头利息约定,且无证据证明保证人知道且认可存在该利息约定的,应当认定保证人的担保范围仅为借款本金。
在借款合同中,对于借款本金、利息、违约金等费用的约定均应订立书面借款合同,并开具借条,更改合同内容的,应要求保证人重新签字、盖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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