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概述】
公诉机关:樟树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任师伟
案件类型:开设赌场罪、寻衅滋事罪、聚众斗殴罪、故意伤害罪
辩护人:普罗米修律师事务所黄律师
一、开设赌场罪
2009年下半年至2012年2月,同案人任某17、任某19、任某2、陈某10(均已判决)等人合伙在昌付镇中亭分场某村、孟塘村委某村、黄土岗镇某村、吴城乡麾塘村委某村、义成镇乌塘村委某村、某村等地断断续续开设赌场,吸引樟树和新余等周边人员赌博。赌场内用牌九赌博,按照满庄抽取盈利的5%,倒庄抽取本金的10%的方式抽头获取利益。赌场有负责管理的人员,还有负责抽头、维持赌场秩序、望风守路等人员,管理有序,分工明确。
2015年上半年至2016年底,被告人任师胜、喻农、罗某2、袁志波伙同任某2、任某3、涂某、任某13(均另案处理)等人在新余市与樟树市交界的某1村、某2村、某3村等地开设赌场,吸引樟树和新余等周边人员赌博。赌场内用牌九赌博,按照满庄抽取盈利的5%,倒庄抽取本金的10%的方式抽头获取利益,至2016年底,该赌场获取了巨额经济利益。
二、寻衅滋事罪
2016年底,被告人任祥民多次向陈某1表示想在其某某宾馆开“牛馆”,均遭陈某1拒绝。2016年12月21日晚9时30分许,被告人任祥民带着被告人陈某11、杨伟军和陈某2(外号“鬼子”,另案处理)到某某宾馆找陈某1,被告人任祥民在某某宾馆楼下看见付某1的车子,知道付某1在某某宾馆麻将室玩,遂以问付某1还钱为由,伙同被告人杨伟军、陈某2到某某宾馆麻将室借机生事。
三、聚众斗殴罪
2016年12月23日上午,被告人任祥民因之前在陈某1(昌付镇洛湖甲家村民)处吃了亏,同村的任某1又被陈某1砍伤,且听说洛湖甲家村民在昌付街上聚集扬言要灭了他们乙家,遂带着被告人左彪、杨伟军、陈敏、罗某1来到乙家祠堂纠集村民准备与洛湖甲家村民打架。
四、故意伤害罪
2015年9月12日晚7时许,被害人敖某1和朋友陈某3、敖某2从昌付镇某某酒家吃完饭出来,碰到被告人任师伟。被告人任师伟因被害人敖某1曾带其吸食过毒品,遂持刀砍了被害人敖某1的右肩和左膝,致被害人敖某1左髌骨骨折。经鉴定,被害人敖某1的伤情程度为轻伤二级。
【辩护总结】
深圳普罗米修律师事务所专注刑事案件多年的黄律师认为:1.被告人任师伟在聚众斗殴中的犯罪形态为犯罪中止。案发时当地镇村两级干部及公安干警并没有限制参与斗殴人员的人身自由,有部分村民已经朝洛湖甲家村民冲过去的,显然,乙家村民没有继续往前走,系自动放弃,而不是意志以外的原因,更何况被告人任师伟配合政府劝阻村民,没有发生实际损害结果;2.被告人任师伟不应被认定为聚众斗殴案的主犯。本次聚众斗殴系被告人任祥民欲在洛湖陈某1的某某宾馆开“牛馆”发生冲突而引发,而被告人任师伟与寻衅滋事案毫无关联;被告人任师伟“授意”被告人任祥民到祠堂敲鼓召集村民,被告人任祥民、左彪等被告人当庭否认,被告人任师伟在乙家村民行径中“整队”不能与该案的“指挥者”直接联系;被告人任师伟系某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本身就是老板的身份,同案犯称被告人任师伟为“老板”是真实的称谓,并非本案对指挥者、组织者的称呼;3.被告人任师伟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犯罪的事实,应该认定被告人任师伟投案自首;4.被告人任师伟在聚众斗殴中有其他从轻、减轻的情节。积极劝阻用脚踢自己熟悉的村民,让他们“滚回去”,无论认定犯罪未遂或犯罪中止,被告人任师伟均有从轻、减轻情节。
【裁判结果】
被告人任师伟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六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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