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概述】
公诉机关: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检察院
案件类型:开设赌场罪
辩护人:普罗米修律师事务所吴律师
自2016年6月起,被告人吴东、俞海平、史建军等人在明知本市闵行区星光路XXX号二楼系“百家乐”赌场的情况下,仍先后受雇至该赌场工作,为赌博提供直接帮助。其中,被告人吴东作为内保主管,伙同被告人赵云凯、范天顺、丁兴利、徐磊共同负责望风及赌场内巡逻;被告人俞海平作为“荷官”主管,伙同被告人董俊杰、姜仁华、付迎军负责在赌桌上发牌;被告人史建军作为收银主管,伙同被告人钱能芬、刘晓冬、董飞飞、胡以安、薛小兵分别负责在吧台、赌桌上收银、上分等;被告人李俊成、李玉博、邢瑞博、张彦科作为“公关”,负责看住筹码并记录赌桌输赢情况;被告人苏强强负责管理POS机,供赌客刷卡消费。同年7月21日,民警对上述赌场进行检查,当场抓获包括上述被告人在内的赌场工作人员二十九名及王某某、何某某、吴某某等十余名涉赌人员,扣押赌资人民币126,000元、对讲机五个、账本一本、POS机一台、赌具扑克牌三副、塑料筹码五十个。
【公诉机关指控】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检察院以沪闵检诉刑诉[2016]224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吴东、赵云凯、范天顺、丁兴利、徐磊、俞海平、董俊杰、姜仁华、付迎军、史建军、钱能芬、刘晓冬、董飞飞、胡以安、薛小兵、李俊成、李玉博、邢瑞博、张彦科、苏强强犯开设赌场罪,于2016年10月2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辩护总结】
深圳普罗米修律师事务所专注刑事案件的吴律师认为:被告人吴东、赵云凯、范天顺、丁兴利、徐磊、俞海平、董俊杰、姜仁华、付迎军、史建军、钱能芬、刘晓冬、董飞飞、胡以安、薛小兵、李俊成、李玉博、邢瑞博、张彦科、苏强强等人结伙,为他人开设赌场提供直接帮助,其行为均已构成开设赌场罪,且属共同犯罪。但上述二十名被告人到案后均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相关被告人有坦白情节、犯罪情节较轻、系初犯等为由,依法可以从轻处罚。
【裁判结果】
被告人吴东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
被告人俞海平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
被告人董俊杰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拘役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被告人姜仁华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
被告人付迎军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
被告人史建军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被告人苏强强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
被告人赵云凯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被告人范天顺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被告人丁兴利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被告人徐磊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被告人钱能芬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拘役五个月,缓刑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
被告人刘晓冬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被告人董飞飞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被告人胡以安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被告人薛小兵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被告人李俊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拘役五个月,缓刑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
被告人李玉博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被告人邢瑞博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拘役五个月,缓刑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
被告人张彦科犯开设赌场罪,判处判处拘役五个月,缓刑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
扣押的赌资、赌具予以没收;违法所得予以追缴。赵云凯、范天顺、丁兴利、徐磊、钱能芬、刘晓冬、董飞飞、胡以安、薛小兵、李俊成、李玉博、邢瑞博、张彦科回到社区后,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服从监督管理,接受教育,完成公益劳动,做一名有益社会的公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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