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次代理为集体诉讼代理,2016年9月,涉案70位业主与被告袁某签订了《房屋买卖及居间合同》,合同约定原告购买被告位于东莞大岭山的商铺,合同对转让价格、支付价款方式进行了预定。该合同约定被告袁某应当在2017年5月1日向原告交付物业后220个工作日内办理该物业产权过户登记。合同签订后,原告如约交付了购房款。被告在收到购房款后的近7个月的时间内,并未提供装修开业服务工作,未完成产权分割登记,甚至无法向原告提供该商铺的确切位置,更没有在2017年5月1日向原告交付标的物业。
原告到大岭山镇政府上访投诉,政府出具的《关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答复》中明确告知原告与袁某签订的合同不属于东莞市网签合同,亦不经过大岭山镇房管部门备案。原告多次催告被告履行合同,被告置之不理,便委托普罗米修律师事务所吴庆有律师、李旻珊律师维护权益,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解除合同、返还购房款、支付违约金及利息。
最终一审法院支持了我们的诉讼请求,判决解除原告与被告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返还购房款228000元,支付违约金17989.2元及利息,赔偿费用1500元及前期律师费。
被告在收到一审判决后随即向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上诉,请求改判被告袁某不应支付违约金、赔偿金1500元。最终法院还是维持一审原判,驳回袁某的上诉。一审判决书生效后,吴庆有、李旻珊律师立即向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申请执行,目前涉案房产正在强制执行中,查控了被告名下其他几处房产以及公司,70多位在等待剩余债权的清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