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你的家属因受贿罪被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监察委等)采取强制措施,也就是被拘留后,必然是百感交集。可是,越是着急越不能乱投医,必须理清思绪,从容面对。否则轻之越帮越忙,重之人财两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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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
【案件概述】
公诉机关:大厂回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马某
辩护人:普罗米修律师事务所贾律师
被告人马某于2013年利用担任赵县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庭长的职务便利,先后三次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共计人民币40000元,为他人谋取利益。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1、2013年春节前,在赵县人民法院审理杨某乙等人重大责任事故案过程中,杨某乙的弟弟杨某丙多次找到被告人马某,让其对杨某乙予以关照,后杨某乙一审被宣告缓刑,为了表示对马某的感谢,杨智在赵县人民法院对面路边送给马某现金人民币10000元,马收受,并将所得款项用于个人家庭开支。
【公诉机关指控】
被告人马某于2013年利用担任赵县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庭长的职务便利,在审理杨某乙等人重大责任事故案和陈某等人故意伤害案时,为他人谋取利益,并收受行贿款三次,共计人民币40000元。
被告人马某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共计人民币40000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构成受贿罪,请求依法惩处。
【辩护总结】
深圳普罗米修律师事务所专注刑事案件的贾律师认为:
一、马某有自首情节,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
二、马某主动退缴全部赃款,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
三、马某虽然收受了陈某一方和杨某乙一方的贿赂,但并未为他人
四、谋取利益。综上,建议对被告人马某予以减轻处罚。
【裁判结果】
一、被告人马某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
二、扣押在案的被告人马某受贿所得赃款人民币四万元依法上缴国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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