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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黄军明律师:诈骗罪辩护技巧|律师在线咨询


    普罗米修律师事务所 普罗权彰律师团 黄军明律师


        诈骗罪是实践中比较常见的犯罪,《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对诈骗罪规定如下:“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深圳诈骗罪律师


    一、四要件之辩


        关于诈骗罪的辩护,首先应该从犯罪构成的四个要件入手,任何一个要件不符合,即可完成被告人出罪之辩护目标。

    (一) 主体是否适格

        主要是被告人是否具有刑事责任能力。此为刑辩律师的基本功夫,在此不赘述。

    (二)客体

        本罪的客体是公私财物,且金额须达到一定的标准,相对比较容易认定。如果是被告人自己或亲属的财物,一般可不认为是犯罪,即使确有必要追究也可以作为从轻情节。

    (三)主观方面是否具有非法占有他人钱财的故意

        此方面是诈骗罪比较重要的辩护要点。根据国内审判实践,被告人主观方面是否具有非法占有他人钱财的故意,除了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之外,还可以从被告人的行为表现上进行认定。在此一个重要的辩护点是被告人与被害人之间案发前存在经济纠纷,被害人可能存在对被告人有应付款项,被告人为了取回自己应得之利益而采取了具有欺诈性质的行为,可认定为被告人不存在非法占有之故意,不构成诈骗罪,有关纠纷应循民事诉讼渠道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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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客观方面辩护要点

        笔者认为,关于诈骗行为的最重要特征是:被告人虚构事实,导致被害人陷入认识错误而主动处分将财物交给被告人。此为诈骗罪最重要的辩护要点。

        1.被告人是否有虚构事实的行为。如果没有虚构事实的客观表现,仅是受害人自己陷入错误而处分财物,被告人不具有刑法意义上的过错,不构成犯罪。

        2.被害人是否因被告人的行为而陷入认识错误。如果受害人并未因被告人的行为陷入认识错误,其交付财物是正常的处分行为,不可归责于被告人。

        3.即使被告人有不当行为,但该不当行为不属于虚构事实的行为,受害人明知该行为存在不当(甚至违规),仍然向受害人交付财物,属于受害人未因被告人的行为陷入错误认识而交付财物,不构成犯罪。

        4.受害人陷入错误认识是否归责于被告人。在经济交往中,卖方(被告人)通常会对其产品(交易标的)进行包装或夸大,买方通常有了解交易标的现状的义务(有时表现为尽职调查),如果系非归责于卖方的原因导致对产品的描述存在出入,而买方亦未尽到应尽之调查义务,则不应认定被告人存在诈骗行为。

    二、罪名之辩

        我国刑法规定之诈骗罪,是一个系列罪,除了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之普通诈骗罪之外,还在其他条文中规定了特别诈骗罪,如合同诈骗罪、集资诈骗罪、保险诈骗罪、票据诈骗罪等。我国刑法对于普通诈骗罪在量刑上,特别诈骗罪的量刑普遍低于普通诈骗罪;在犯罪成立的条件(门槛)上,特别诈骗罪严苛于普通诈骗罪。普通诈骗罪与特别诈骗罪的规定属于普通条款与特别条款的关系,根据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但书“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一旦行为特征符合特别诈骗罪的规定,可按特别诈骗罪的构成要件对照行为特征进行辩护。

        如合同诈骗罪之于普通诈骗罪,建立于合同行为基础之上的诈骗行为,有其他的构成要件限制,如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规定之五个具体表现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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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民事纠纷与刑事案件之辩


        诈骗罪与民事纠纷在外观上存在容易混淆之处,中央司法机关多次明令严禁司法机关以刑事犯罪案件名义处理事实上属于民事纠纷的案件。最近中央也多次提及加强产权保护,加强对企业家合法利益的保护以提振经济。如果被告人与受害人之间原本存在经济纠纷,可结合中央的政策精神和四要件是否构成等就被告人的行为不属于诈骗行为提出法律意见。

        以上,就诈骗罪常见的辩护技巧进行了归纳和整理,由于时间仓促,疏漏难免,请予指正。


    律师介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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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黄军明律师
    (详情请点击查询)

       广东普罗米修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副主任
       法律硕士研究生
       深圳市律师协会金融专业委员会委员
       公司治理与项目并购专家

    专注领域

        专注刑事辩护、企业并购及民商事法律服务。担任多家企业法律顾问,行业涉及房地产开发商、投资集团企业、股份合作企业、高新技术企业。具有丰富的公司治理、风险管控、管理咨询、企业并购、项目并购、投融资顾问、房地产与建设工程法律实务管理及风险管控经验。精通公司、合同、物权、房地产、土地、项目开发流程、不动产抵押与融资、房屋拆迁以及土地并购、公司并购、项目并购等法律法规。
    除上述非诉法律服务外,在诉讼法律事务中,处理过大量公司股权纠纷、并购纠纷、股东纠纷、建筑施工合同纠纷、工程款结算纠纷、各专业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物业管理纠纷、拆迁补偿安置纠纷、租赁纠纷等案件,审理机构从仲裁委、市两级法院、省高院至最高人民法院,具有丰富的实战经验。
    所做项目顾问包括公司股权激励、并购顾问、融资顾问等,具有专业的非诉实务实践。


    个人执业信条

        律师,以为当事人创造价值体现自身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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