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普罗米修律师事务所包含专业刑事案件辩护律师团队,该团队有专业代理刑事的辩护律师,在刑事辩护领域,辩护经验极为丰富,有为多位犯罪嫌疑人成功办理无罪辩护、取保候审、罪轻辩护、减刑缓刑的案例,深得委托家属一致好评。该团队为深圳市第一看守所、深圳市第二看守所、深圳市第三看守所、深圳市罗湖区看守所、深圳市福田区看守所、深圳市龙岗区看守所、深圳市宝安区看守所、深圳市南山区看守所、深圳市盐田看守所关押人员专业办理开设赌场罪刑事辩护,普及刑事案件相关知识。
【案件概述】
公诉机关:徽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闫某华
案由:涉嫌贪污罪
辩护人:普罗米修律师事务所索律师
2010年2月1日,被告人闫振华将泥阳镇政府拨付给雷庄村闫门社郭某某的重建款(郭某某未建房)17000元,将郭某某存折要来私自取出后,未给郭某某给钱,除给泥阳镇雷庄村柏垭社建房但不属于重建户的陈某某4000元外,将剩余的13000元隐瞒归己,据为己有。
2009年7月4日,泥阳镇政府拨付给雷庄村所报特困重建户王某某、孟某某、韩某某三户重建补助金30000元。2009年10月9日又拨付给该三户特困重建户帮扶款7363.62元。此款存入上述三户存折后,被告人闫振华编造理由将三户存折要来一直由自己保管,后于2010年1月28日和2月1日与村主任冯某某将这三户重建补助金、特困重建户帮扶款各支取12454元,共支取37362元。该款一直放在被告人家中未给重建户发放,后被告人将该款于2010年2月4日存入自己的惠农存折。
【公诉机关指控】
被告人闫振华利用职务之便,贪污重建补助金、特困重建户帮扶款50362元,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382条之规定,构成贪污罪,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172条之规定,特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辩护总结】
深圳普罗米修律师事务所专注刑事案件的索律师认为:第一笔,郭某某名下的17000元重建款。该款由于郭某某未建房,不符合发放重建款的条件,经镇包队干部杜某某和村社干部会议研究,决定将郭某某的17000元收回,调整给陈某某4000元,剩余的13000元由闫振华暂时保管。后来在检察院立案前,闫振华又给陈某某支付了6000元,两笔合计为10000元。所以闫振华惠农存折中只有7000元没有付给陈某某,而不是检察院指控的13000元。而且这笔钱村社干部都知道,由闫振华保管也是村社干部商定的,在客观上闫振华不可能将该笔款项隐瞒,也无法据为己有。
第二笔,孟某某、王某某、韩某某等3家的特困户生活补助款各12454元,计37362元。其中2010年2月6日雷某某(王某某的女婿)领去5000元(有领条)。当时村委会议有关文件精神决定,把以上3户叫来进行了协商,危房什么时拆除什么时再给全额发放补助款。这三户人也同意这样做。于是三户人的重建款由闫振华与村主任冯某某等干部一起取出的,因闫振华兼任村上的出纳,村干部会上决定该笔资金就暂时存放在闫振华的惠农存折上,以便随时给达到发放标准的重建户发放。因为,该款如果存入村委会的账户内,取钱要到镇上盖章办手续,还要镇长签字才能支取,手续太繁杂,时间太长。所以,村干部才决定存在闫振华的惠农存折上。这种做法最多是公款私存,属于违反财经纪律,但不属于贪污挪用的犯罪行为。
特别需要指出的事,出庭证人闫某某、冯某某、杨某某、孟某某等当年的村社干部均证明这笔钱村社干部都知道,由闫振华保管也是村社干部商定的,在客观上闫振华不可能将该笔37362元隐瞒,也无法据为己有。
在客观上,闫振华也没有实施侵吞、窃取、骗取等非法手段占有公共财物的事实。通过法庭调查可知,涉案的以“闫振华”名义开户的存折,表面上看是闫振华的私人存折,但其实质是村上的属于集体的账户,类似于村上的“小金库”账户。存入闫振华的名下是会议决定的,闫振华只是一个执行者。而且存入的44362元(50362元应当减去陈某某后来领到的6000元)闫振华自己没有支取,一分没有少的在存折上,何来贪污的事实?而且,到现在为止,以上重建户的旧房至今没有拆除,仍然没有达到发放的条件。
本案不符合贪污罪所指向的对象——公共财物
本案所涉及的重建款,按照政策规定属于灾后重建户应当享有的补助款,该重建款已经进入了重建户账户,而且重建户孟某某、王某某、韩某某已经实际领到了相应的款项,从那时起,该款的性质不再属于公款,该款已经属于受灾的村民个人孟某某、王某某、韩某某所有。其所有权已经不再属于公共财物的范畴。而《刑法》第382条规定的贪污罪的对象必须是——公共财物。所以,从这个角度上来讲本案同样不构成贪污罪。
【裁判结果】
被告人闫振华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
如需法律帮助,请咨询 普罗米修律师事务所(中国百强律所)
热线:400-057-3132 或扫描微信二维码普罗米修律师辩护团队24小时在线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