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张某某经朋友介绍认识了香港人林某某,同年,两人同居。七年之后的2016年6月,林某某跟张某某说,自己可以介绍人去香港工作,但去香港工作之前必须办理劳工证,每个人需要交8000元钱,先交4000元,另外4000元从去香港工作后第一个月的工资里扣。林某某承诺三个月之内一定能办好劳工证,若办不好,全额退款。
对于此事,张某某的两个女儿认为不靠谱,张某某也有所怀疑,但在林某某一再保证下,张某某还是通过各种关系在8月至10月之间帮林某某介绍了25个人,总计交了100000元。根据林某某的承诺,这25人的劳工证在十二月左右能办理下来,但是到了12月的时候,劳工证并没有办理下来,此时陆续有人追问劳工证的事情,并有人明确说劳工证能办就办,不能办就退钱。林某某就让张某某找各种理由拖延,此外林某某说上交的钱,都交给香港那边去了,并且香港那边的公司还贴了4000元,如果不去,必须再交4000元,但是根据林某某后来的供述,这些钱都被自己在香港打麻将输了,此事一拖再拖,直到案发都没有得到解决!
2017年1月的时候,林某某又以第一批的25人中有7人有案底办不了劳工证为借口,并说只有这7个人的弄好了,之前的那批人的劳动证才能办好,让张某某再介绍7个人。由于第一次林某某没有把劳工证办理下来再结合林某某的经济状况,此时张某某已经基本确定林某某是骗人的,但由于自己已经骑虎难下了,只能寄希望奇迹发生,林某某能把劳工证办理下来,因此张某某还是通过其堂弟介绍了7个人,交了28000元。之后,由于一直有人找林某某要钱,林某某在1月份的时候就把手机停机了,并回香港躲了段时间,张某某也因有人追问劳工证退钱的事情,所以也换了手机号码。后来被骗的人报警至公安机关,林某某和张某某都被抓。
公诉机关指控: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林某某和张某某无视国家法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诈骗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而且没有区分主从犯。根据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诈骗数额巨大,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若公诉机关的指控被法院采纳,那么被告人张某某至少被判三年有期徒刑。
辩护策略:晏律师接受被告人张某某家属的委托后,全面分析案件材料和相关证据,认为被告人张某某对于2016年8月至10月介绍的25个人完全没有诈骗的故意,不存在非法占有的目的,因此其参与诈骗的数额仅有28000元,诈骗数额属于较大而非巨大;此外,在本案中张某某系被林某某利用,所起到的作用较小,属于从犯。最终晏律师的辩护观点被法院完全采纳,被告人张某某仅被判一年有期徒刑,成功实现了辩护目标。
晏律师表示对于像诈骗罪这样的财产犯罪,犯罪数额对于量刑非常的重要,因此若想获得轻判,降低犯罪数额显得尤其重要。在本案中我们就是将诈骗行为分割成了两段,并认为张某某对于2016年8月至10月介绍的25个人不存在诈骗的故意,因此这25个人交的100000元不属于张某某的诈骗数额,从而成功将诈骗数额从128000元降至28000元,这也是张某某最终仅被判一年的重要基础。此外,在共同犯罪中,要注意区分主犯和从犯,因为从犯可以比照主犯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在本案中张某某最终被认定为从犯,也是其仅被判一年的重要原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