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郑重驯 普罗米修律师事务所
刑事案件中,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是律师全面了解案件事实,把握办案机关办案动向和建立家属与嫌疑人之间及时联系的重要途径,而侦查阶段的会见,在多数情况下更成为律师获悉案情的唯一渠道,其重要性不言而喻。
笔者根据自身实务经验,结合同行间业务交流及相关资料阅读之所得,整理侦查阶段律师会见心得如下:
一、会见前的准备
与嫌疑人家属进行有效沟通。接待嫌疑人家属是会见事务的开端,律师在接待中应仔细倾听家属的陈述,尽可能收集更多涉案信息,如涉嫌的罪名、具体的犯罪情节、同案犯情况等,可以为嫌疑人提供更加专业的法律指导。
另外,在接待中律师除了提供专业的法律指导,还需安抚家属情绪,展现同理心,告知家属可以将他们想对嫌疑人说的话交由律师转达,以此赢得家属信任,为后续的委托工作铺路。
准备会见笔录。提前准备相应的会见笔录,可以帮助律师在在会见中始终保持思路清晰,紧扣重点,使会见有条不紊地进行,对执业不久,资历尚浅的年轻律师尤为重要。
实践中可以自己做一个通用的笔录模板,内容包括:
1、嫌疑人个人信息、家庭信息、健康状况
2、抓获情况、关押情况、权利告知及保障
3、案情经过和讯问情况
4、案件证据及办案机关程序合法性
5、有无从轻、减轻情节
6、规避律师执业风险的内容
在通用模板的基础上,根据个案的特殊情况可在模板后面临时添加想要了解的案件事实和问题。
其他准备:
1、广东省内可在微信公众号“粤省事”中预约会见。外省监所会见建议提前联系监所询问会见时间、会见所需材料等。
2、建议提前到达监所,预留充足的会见时间,避免出现因临近监所下班时间而草草收场的状况。
二、 会见程序
律师持执业证原件及复印件、授权委托书、律所介绍信、委托人与在押嫌疑人关系证明可在监所服务窗口领取会见通行证,寄存个人物品后(通讯工具不允许带入会见区)凭通行证和律师证进入会见区登记会见信息,登记后等待监所干警安排会见。一般登记后监所工作人员会安排律师到指定的会见室等待嫌疑人,有的监所需要律师带领嫌疑人到指定的会见室(如龙岗看守所)。
会见结束后,提醒嫌疑人核对笔录并签名按手印,告知监所干警会见已完结,登记后即可离开。
三、会见中应注意的问题
1、建立信任。第一次会见时,在押嫌疑人与律师素昧平生,或多或少会有些防备心理,可以先转达家属的关怀,安抚嫌疑人的情绪,拉近距离,建立信任。
2、平等交流。会见中律师应尊重嫌疑人,如在称呼、说话语气上要塑造平等交流的氛围,切忌居高临下,把会见变成讯问。
3、适时提出后续委托事宜。会见中律师在体现对在押嫌疑人尊重、关怀的基础上,运用专业法律知识,为其答疑解惑的过程中应积极建立双方信任,适时提出后续委托辩护事宜,并写入笔录中。在押嫌疑人的委托意向对其家属是否继续委托影响很大。
4、告知如实供述,防范执业风险。在会见开始时应首先告知在押嫌疑人应如实供述并如实回答律师提问,并记入笔录中,但对于嫌疑人不利的叙述应慎重记录。会见中若嫌疑人提出想要翻供,应及时告知存在的法律风险和可能出现的法律后果,并告知应如实供述,记入笔录中。
四、会见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九条:
辩护律师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和通信。其他辩护人经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许可,也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和通信。
辩护律师持律师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证明和委托书或者法律援助公函要求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看守所应当及时安排会见,至迟不得超过四十八小时。
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案件,在侦查期间辩护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应当经侦查机关许可。上述案件,侦查机关应当事先通知看守所。
辩护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了解案件有关情况,提供法律咨询等;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可以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核实有关证据。辩护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时不被监听。
辩护律师同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通信,适用第一款、第三款、第四款的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关于实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七条:
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七条第二款规定:“辩护律师持律师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证明和委托书或者法律援助公函要求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看守所应当及时安排会见,至迟不得超过四十八小时。”根据上述规定,辩护律师要求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看守所应当及时安排会见,保证辩护律师在四十八小时以内见到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