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11月26日,我方作为原告代理律师,于上午9点30分在龙岗法院参加此次买卖合同纠纷的庭审。因被告缺席,将不进行调解,庭审简化为法庭调查和答辩,法官对此进行当庭宣判。律师出席庭审,不仅是为了维护委托人的合法权益,更是为了能更好地帮助法官查清案件事实,提高庭审的效率。
深圳买卖合同纠纷案件,可能会遇到以下常见法律问题:
一、当买卖合同没有约定逾期违约金时,如何维权:
依据2012年开始实施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24条第四款规定“买卖合同没有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或者该违约金的计算方法,出卖人以买受人违约为由主张赔偿逾期付款损失的”人民法院可以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货款基准利率为基础,参照逾期罚息利息标准计算。而依据《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人民币贷款利率有关问题的通知》第三条“关于罚息利率问题”,逾期贷款(借款人未按合同约定日期还款的借款)罚息利率由现行按日万分之二点一计收利息,改为在借款载明的贷款利率水平上加收30%~50%;借款人未按合同约定用途使用借款的罚息利率,由现行按日万分之五计收利息,改为在借款合同载明的贷款利率水平上加收50%~100%。因此,逾期支付货款,可能会按照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1.3~1.5倍赔偿对方损失。
买卖合同纠纷中,当买受人逾期支付货款,实际上是对出卖人资金的无权占有,但请求法院支持违约金时,通常需要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而不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未超过年利率24%”的有关规定。法院在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时,按照惯例会支持与审理案件同类案由的司法解释,所以守约方需要选择合适的法条进行维权。
出卖人与买受人在签订合作协议时,需要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违约方逾期付款所需承担的相应责任,纠纷的处理方式等。实践当中,由于各种客观原因,买卖合同的双方可能会忘记约定逾期货款的违约支付方式,当双方出现纠纷时又不知道如何更好地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其实计算逾期付款违约金有法可依,出卖方可以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第四款及《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人民币贷款利率有关问题的通知》第三条的规定,请求法院支持其诉讼请求。
二、注意诉讼时效期间: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总则)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解释》自2017年10月1日起施行,在民法总则施行前,民法通则规定的二年或者一年诉讼时效期间已经届满,当事人主张适用民法总则关于三年诉讼时效期间规定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当事人为了自身的合法权益得到更好的保护,需要及时行使自身的权利,不要以向法院起诉作为唯一的救济途径,因为法律也不保护在权利上睡觉的人。
庭审活动中虽不像英美法系中那么激烈,但是我们在庭审中向法官提供证据,也是在积极地参与诉讼活动,在法庭上,双方当事人处于对抗的地位,而法官处于居中审判的地位。在运用法律事实说理时,使案件能够清晰明了地展现在公堂之上,律师在法律赋予的权限内帮当事人实现诉求,法官在法律赋予的审判权利下做出公正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