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 | 深圳市盐田区人民检察院 | 适用程序 | 速裁程序 |
被告人信息 | 被告人林志铭,男,1972年10月27日出生,汉族,高中,户籍所在地广东省兴宁市,住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于2018年9月25日被深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8年9月29日经本院决定对其取保候审。 | ||
辩护人 | 辩护人蔡大鹏,广东普罗米修律师事务所律师。 辩护人王毅,广东普罗米修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 ||
指控内容 | 被告人林志铭饮酒后于2018年9月24日08时41分许,驾驶粤BXXX**号牌小型汽车行驶至广东省深圳市盐田区惠深沿海高速0074K大梅沙收费站路段时,被执勤民勤查获。执勤民警对被告人林志铭进行呼气式酒精检测,结果为84mg/100ml,随后执勤民警将其带至医院抽取血样。 经广东中一司法鉴定所检验:被告人林志铭血液中检出乙醇,含量为90.26mg/100ml。 | ||
指控意见 | 公诉机关根据深盐检刑诉〔2018〕16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林志铭犯危险驾驶罪,建议对被告人林志铭判处拘役一至二个月,符合监管条件适用缓刑,并处罚金。 | ||
辩护意见 | 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均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表示认罪。 | ||
查明事实 | 与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一致。 | ||
本院意见 | 本院认为,被告人林志铭无视国家法律,在高速公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辆,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应予追究其刑事责任。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林志铭归案后自愿认罪,如实供述其罪行,依法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林志铭醉酒驾驶机动车在高速公路上行驶,依法予以从重处罚。 | ||
判 决 | 被告人林志铭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缓刑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自本判决生效之次日起十日内一次性缴纳。) | ||
判决根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及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及第三款。 | ||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员 董 学 军 ??? ?????????二〇一八年九月三十日 ? 书 记 员 焦玉(兼)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