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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刑事辩护律师蔡律师、王律师盗窃罪成功辩护不予起诉案例

        2018年8月29日,李某因涉嫌盗窃罪被深圳市公安局龙岗分局刑事拘留。李某家属得知消息后,立即委托刑事律师蔡律师、王律师为李某提供法律服务。

        2018年6月至2018年8月间,孙某在深圳市龙岗区平湖街道某市场内多次窃取被害人林某某、郑某某、周某某的胶筐,而后随即雇佣我方当事人李某将偷得的胶筐到三被害人处兑换押金。经查,孙某获得胶筐押金共48216元,实际获利28930元。我方当事人分得获利资金共19286元。

     

        蔡律师、王律师在接受家属委托后,紧急前往看守所会见当事人李某,了解案件细节。同时第一时间联系办案民警。随后通过了解到的案件情况结合办案经验,为当事人提交了取保候审申请书并成功将当事人李某取保,李某于2018年9月30日被深圳市公安局龙岗分局取保候审。

     

        2018年11月22日,深圳市公安局龙岗分局将本案向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蔡律师、王律师作为李某辩护人,向检察院提交了不予起诉法律意见书以及相关重要法律意见材料。最终,检察院采纳王律师辩护意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不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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