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遗嘱”作为公民处分财产的形式,越来越被普通家庭所接受,尽管内容一般是以一页或者几页纸表现出来,但却往往涉及巨额财产的转移和重新分配,一不小心就会产生巨大的财产损失。
胡爷爷和林奶奶老夫妻有三个子女,名下有两套房产和20万元拆迁补偿款。
孩子中老大和老二都没有属于自己的房子,老三前两年自己出资贷款买了一套房子。
老大一家三口居住在老夫妻的一套住房里,老二和两位老人共同生活居住在老人的第二套住房,同时负责照顾老人的生活。
2015年6月,两位老人考虑到自己年事已高,准备立下遗嘱:初步想法将第一套也就是老大一家人居住的房屋给老大,第二套房产给老二,另外将20万元的补偿款给老三。
老人将自己立遗嘱的想法与老大沟通时,老大表示:最好直接将第一套房屋给他自己的儿子继承,儿子已经成年,马上要娶媳妇,名下有房好找对象,将房产给孙子继承可以减少一次房产办理过户手续的程序和费用。
老人接受了大儿子的意见,便按初步想法起草了遗嘱,一套房子给孙子,一套房给二儿子,储蓄存款给老三。
2016年两位老人相继去世,就老人遗留的两套房产和补偿款,老大、老二、老三均未提出办理继承。
直到今年年老二提出按照遗嘱办理房屋继承时,需要老三签字,与老三产生了分歧。
不得已老二通过诉讼将老三告上了法庭:请求要求按照遗嘱继承第二套房产。诉讼过程中因为涉及到两位老人的两套房产都是遗产,都涉及到继承,老大的儿子作为原告参加了诉讼,法院追加了老大作为被告。
那么老大的儿子是否有权继承遗产?
老大的儿子是否可以根据老人的遗嘱享有继承权呢?
老三认为:老人是在2016年去世的,老大的儿子作为老人的孙子并不是法定继承人,尽管老人有遗嘱,但老人的孙子也没有在老人去世后的2个月内提出要求按照遗嘱接受遗赠,因此已经失去了权利。
针对老三提出的这个问题,法官询问老大的儿子是什么时候知道了爷爷作出的遗嘱的,
老大的儿子回答:在爷爷奶奶写遗嘱后就知道了;法官继续询问:老人去世后是否提出了按照遗嘱办理房屋产权的变更过户手续的要求,
老大的儿子回答:爷爷去世后,因为手头有遗嘱,认为房子不过户也已是自己的了,且过户还需很大一笔过户费,就没有提出要求过户的问题。
法院判决驳回老大儿子的遗嘱继承权利
法院经过了几次庭审后,最后做出了判决:第二套房产由老二继承;第一套房产由老大、老二、老三按照法定继承共同继承,驳回了老大的儿子提出的按照爷爷遗嘱继承第一套房产的诉讼请求。
《继承法》第五条规定: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
《继承法》第十条规定: 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应当在遗产处理前,作出放弃继承的表示。没有表示的,视为接受继承。受遗赠人应当在知道受遗赠后两个月内,作出接受或者放弃受遗赠的表示,到期没有表示的,视为放弃受遗赠。
法理讲解受遗赠人2个月内主张权利
遗嘱继承先于法定继承,就是如果有遗嘱的话,按照遗嘱继承;孙子不是法定继承人;继承法规定的法定继承人其中没有孙子女、外孙子女。逝者的向上隔辈是法定继承人,但向下隔辈不是法定继承人;
公民可以将自己的财产交给继承人以外的人和组织,但这些人和组织不是法定继承人,而是受遗赠人;受遗赠人需要在知道继承事实发生时的2个月内主张受遗赠权,而且必须是以积极的方式主动提出要求行使权力,否则的话,这个权利就丧失了。
本案中胡姓老人的遗嘱是有效的,但老大的孙子不是法定继承人,而是受遗赠人,是有权按照遗嘱接受遗赠的,但应当在老人去世后2个月内主动提出继承房产。但因为其2年后才行使权力,受遗赠权已经消失了。
孙子女不是继承人 中华遗嘱库有妙招
老人立下遗嘱将自己的遗产留给孙子女或外孙子女,这种“遗嘱”实际上是“遗赠”,而且遗赠有两个月的“表示接受”期限。
这不仅导致受遗赠人因不懂法而错失受遗赠权,还经常导致因为采取了不当的表示接受方式而后悔不已,或虽然做出了表示,却因为没有证据而让自己处于不利的境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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