观众朋友们,大家伙好 ,欢迎关注本期新推出“律师看点”,让律师给你讲讲这段时期的热点实事 :
随着春节的临近,广大朋友们都要回家过年,在过年期间难免会与亲戚、朋友、邻里围在一起进行带有财物输赢的打麻将、玩扑克等娱乐活动。那么在参与上述活动中是否会被公安机关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第70条之规定以赌博行为进行处罚呢?这是广大观众朋友们普遍关心的问题,很有现实意义:
我们认为,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70条规定,以营利为目的,为赌博提供条件的,或者参与赌博赌资较大的,处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0日至15日以下拘留,并处500元至3000元以下罚款。对该条的解读:对赌博行为认定其中最为重要的是对赌资的数额认定。
那么问题来了,参与多大的数额赌资才构成赌博?
我们认为,对于赌资较大的数额认定,目前国家并未有统一的规定,而是授权各地根据实际情况,自行制定赌博数额起点的规章制度,比方说:吉林省规定:人均赌资在500元以上;
深圳市规定:个人赌资在500元以上;
北京市规定:个人赌资在300元以上;
河北省规定:个人赌资在在200元以上;
江苏省规定:个人赌资或人均赌资在200元以上;
上海市规定:个人赌资在100元以上的;
山东省规定:人均赌资在100元以上或者现场收缴赌资在400元以上;
四川省规定:现场收缴赌资在1000元以上
如果仅仅是亲属之间进行带有财物输赢的打麻将、玩扑克等娱乐活动是否是赌博行为呢?
根据公安部《关于办理赌博违法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通知》第九条规定:“不以营利为目的,亲属之间进行带有财物输赢的打麻将、玩扑克等娱乐活动,不予处罚。”
本期的“律师看点”就讲到这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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