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某入职某服饰有限公司担任研发部经理,双方在劳动合同中约定陈某应保守公司的商业秘密,双方还签署了一份《保密及竞业禁止协议书》,约定陈某如违反竞业禁止及保密条款约定的义务,应向公司支付违约金25万元。
此后,陈某将公司季节性很强的秋冬产品规划及画册以电子邮件发送给他人,包括其在另一服装公司担任技术部经理的妹妹和在一家服装设计工作室工作的同学,这一行为被公司发现后,陈某写了一份《承诺书》给公司法定代表人,表示其愿意就自己的不当行为承担一切法律责任。服饰公司以陈某违反保密协议义务为由请求法院判令陈某支付违约金25万元。厦门中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关于保守商业秘密和竞业禁止的相关规定,判令支持了用人单位的该项主张。
【法官支招】
莫触“商业秘密”和“竞业禁止”底线
关于此类案件,厦门中院民一庭法官陈某某向媒体分析,我国有关法律从不同角度对商业秘密加以了保护,法律规定竞业禁止的目的也是要保护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三条规定,用人单位对于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但在竞业限制期限内应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劳动者违反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
鉴于竞业禁止条款蕴含了用人单位的财产权益和劳动者的劳动权利两者的矛盾,法律的这一规定,可以在保护用人单位的知识产权和商业秘密的同时,有利于劳动者在具备一定经济条件的基础上保护这些信息,从而对劳动者切实承担起向用人单位负有的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起到促进作用。
律师建议
在企业起步阶段,企业可以通过签订保密协议,竞业限制,在劳动合同中专门设置保密条款或保密附件,同时对员工进行商业秘密教育的法律宣传,增强员工尤其是管理人员的保密意识,明确告诉员工侵犯公司的商业秘密是违法行为,情节严重的或导致犯罪。做好配套的奖励与处罚制度。
在企业发展到稳定的规模,经济相对宽裕,开始建立健全商业秘密保护制度,在员工招聘时签署保密协议、应聘人员商业秘密调查表,不侵犯他人知识产权保证书,就职和岗位调动时签署岗位保密协议,离职保密承诺书、岗位宣誓书,离职的时候签署离职员工调查表,离职员工资料清退单,离职保密协议。建立基本的商业秘密监督、使用制度制作商业秘密确认登记表、商业秘密使用申请表、商业秘密使用登记表、商业秘密密级变更申请表、商业秘密解密申请表、商业秘密保护建议书、商业秘密文件交流的保密声明、对他人商业秘密的保密声明。
在企业成长期后,全面步入正轨,内部管理、运营已经规范,大量的技术信息产生,竞争对手会刺探企业的信息和商业秘密,这时需要对一些核心的技术和核心的资料信息要重点保护,确保自身的商业秘密安全,这时需要企业建立专门的商业秘密管理部门,由专门的管理机构来梳理庞杂的信息并建立完善的保密制度、如商业秘密管理办法或者商业秘密管理规章、和劳动合同法配套的文件,在开发新项目时,建立项目开发保密制度,在对外交流时要落实对外交流保密制度,对企业合同要进行加密。对商业秘密相关的报废文件记得全面粉碎。
本文来源网络,如涉及侵权联系删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