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企业的生命历程中应该注意的N多点之盈余分配篇
陈晓迁律师
公司企业是现代经济社会的重要组成部分,那么在公司的整体生命历程中,有哪些点你需要注意呢?有哪些方面你需要专业地指导呢?专业人士又可以在哪些方面为你的公司保驾护航呢?以下是我的个人总结。(备注:整体适用的情形,也是在我们的法律实务中最常见的问题。
公司盈余分配篇
建立和运营公司,股东投资取得股权的目的即在于追求投资回报。股权本身是一种综合性权益,包括自益权与共益权两个方面,而盈余分配权则是最能体现股东投资终极目标的自益权之一。
而股东获得公司利润最主要的两种方式一种是以股息的形式,另一种则是公司未分配利润导致的股票市场价值的增加。但是在有限公司的形式下,股票市值是难以准确评估的,那么盈余分配便成为股东获取公司利益和投资回报的核心。
公司分配盈余必须符合一定的条件,在法律层面来说是公司必须存在盈余,若是公司经营不存在盈余,那么要当然地贯彻“无盈不分”的原则。
在司法实践中,涉及盈余分配的纠纷存在的情况有公司存在盈余并且股东会已经作出分配盈余的决议,但是因为很多原因这些决议并没有得到公司管理层的有效落实。那么属于这样的盈余分配请求权便与其他普通的债权诉讼无异,如无已过诉讼时效等债权阻却事由,一旦起诉至法院,均能得到法院的支持。
另外在司法实务中更为复杂的问题是公司并未就分配盈余事项作出股东会决议,那么在这样的情况下,公司的小股东可以采取以下方式来寻求自我保护:
01
转让股权
02
行使股份回购请求权。所根据的法律规定为《公司法》第74条
03
行使知情权,查阅公司账簿,股东会、董事会等会议记录,了解不分红的原因,如果有相关人员存在损害公司利益的情形,可以依法追究相关人员的法律责任
04
诉请法院强制解散公司,行使剩余财产取回权
05
请求或者依法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就分行事项作出决议,然后据此主张权利
以案说法
上海建维工贸有限公司与尊蓝山餐饮有限公司请求公司收购股份纠纷案
该案中,法院查明,自2003年12月至2009年12月,尊蓝山公司存在利润但是每年都未分配利润。
按照《公司法》第74条的法律规定:公司连续五年不向股东分配利润,而公司该五年连续盈利,并且符合本法规定的分配利润条件的,对股东会决议投反对票的股东可以请求公司以合理的价格回购自己的股权。
在大股东张某不同意与建维工贸公司协商利润分配的情况下,尊蓝山公司必须收购建维工贸公司的股权。为了确定尊蓝山公司的资产状况,法院指定会计师事务所对尊蓝山公司的账目进行审计,但是尊蓝山公司无正当理由拒不提供完整的会计账簿和退租补偿协议,致使审计、评估工作无法进行;结合建维工贸公司提供的相关证据,法院推定尊蓝山公司当前净资产1000万元的事实成立;并以该净资产为基础,乘以原告持股比例(40%),遂判决尊蓝山公司以400万元的价格回购原告建维工贸有限公司所持有的股权。
后记
在处理盈余分配案件时,应该从实体和程序两个方面审查股东的盈余分配权是否已经属于既得权而处于可以请求法院予以司法保护的状态。也即从目标公司是否存在盈余和目标公司的权力籍贯是否作出分配盈余的决议两个方面予以审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