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小马奔腾文化传媒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小马奔腾)曾是红极一时的影视公司,巅峰时期,投拍不少知名影视剧,其中包括《历史的天空》、《甜蜜蜜》、《武林外传》、《建党伟业》、《将爱情进行到底》等。
但在2014年1月2日,小马奔腾创始人李明意外离世。李明去世前两天,正是他与建银文化产业投资基金(天津)有限公司(下称建银投资公司)所签“对赌协议”到期的日子。——小马奔腾由于没在2013年12月31日前成功上市,所以“对赌”失败了。
按照“对赌协议”,李明、李萍和李莉三兄妹,需共同承担共6.35亿。李明突然离世后,根据《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24条里(简称“24条”)的规定,遗孀金燕替代了李明的位置,成为被负债人。
去年9月,金燕收到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北京市一中院)的一审判决书:被判负债2亿元。据红星新闻,按金燕的说法,她成为了“24条”有史以来额度最大的案件,仅诉讼费就高达上百万。
但最新消息显示,《婚姻法》“24条”未来有望通过新的司法解释来完善。
根据北京市一中院查明的事实,让金燕背上2亿债务的这份“对赌协议”签订于2011年3月22日,系小马奔腾与建银投资公司签订的《增资及转股协议》的一份补充协议。
当天,小马奔腾公司董事长李明,小马奔腾的股东小马欢腾公司、李萍、李莉及其他多名原股东,以及建银投资公司在内的多名投资人(新股东)共同签订了《增资及转股协议》。
这份《增资及转股协议》约定:在本协议内,李明、李萍和李莉合称为小马奔腾公司的实际控制人。新股东拟通过向李萍和李莉收购小马奔腾公司的股权,以及认购小马奔腾公司新增注册资本的方式获得小马奔腾公司的股权,成为小马奔腾公司的股东。
据《民主与法制时报》,“同时,还要另付10%的年复利息。”金燕解释,建银文化投资小马奔腾4.5亿,若上市失败,按照协议内容,小马奔腾或李萍、李莉、李明中的任何一方不仅需要偿还4.5个亿,同时还要偿还每年10%的“利滚利”,按此计算,总金额高达6.35亿。
最终,一审法院判决对建银投资公司的请求予以支持,并依照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24条、第26条的规定:此债务为夫妻共同债务,判令金燕承担2亿范围内的连带清偿责任。
金燕为此愤慨:“我对这份‘对赌协议’完全不知情,没有签字,在小马奔腾没股份,也没参与公司的经营,为什么会是夫妻共同债务?”
启信宝的信息显示,2014年1月27日,小马奔腾的法人代表从李明变为金燕,而在当年11月3日,法人代表从金燕变为了李莉。
据第一财经日报,由于未正式递交IPO材料,小马奔腾的股权结构至今尚未公开。但金燕曾在2014年10月31日在声明中称:李明的遗产,包括他持有的公司股份,完全没有在合法继承人中进行确权分配;李明股份被代持的情况一直被隐瞒,某些股东有恶意侵占他人合法权益的嫌疑。
据此前报道,依靠央视《新闻30分》等栏目的广告代理权起家的小马奔腾在业内的名气并不低。
2007年底,霸菱亚洲以4000万美元注资小马奔腾,成为当时行业内最大单笔融资。霸菱亚洲退出后,2011年3月,公司最后一轮融资吸引了超过40家机构参与竞投。此轮高达7.5亿元的融资项目也成为了当时中国影视业最大的一笔融资。
但李明的离世让小马奔腾上市之旅“暗淡无光”,也为核心骨干离职等埋下了伏笔。
2014年5月,孔二狗(本名孔祥照)在微博上公开表示已离开小马奔腾。小马奔腾集团演艺经纪公司、新媒体公司总经理曾鹏宇也于6月初在个人认证微博上公布了离职信息。对于小马奔腾来说,最大的损失莫过于著名导演宁浩的离开,小马奔腾官网上显示的签约导演名单中没有宁浩。
影评人赵珂嘉曾表示:
“若是宁浩不离开小马奔腾,《心花路放》从制作到宣发可能都会有小马奔腾参与,那一定是赚得盆满钵满;在国内影视行业,个别导演、编剧和明星往往可以决定一部电影的票房,甚至一家企业的业绩,核心骨干的离开让小马奔腾‘元气大伤’。”
目前小马奔腾方面,新CEO已全面执掌公司。据红星新闻,小马奔腾方面品宣总监称,李莉、李萍现已不是公司控股股东。对于原公司董事长遗孀金燕的经济纠纷,他表示:
“债务纠纷和公司没有关系。实际上,公司不能作为商业对赌对象的,整个对赌事件和小马奔腾没有任何关系。”
金燕这样遭遇的背后,源于《婚姻法》“第24条”:
“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
但上述规定发布的的时候,市场上并未出现‘对赌协议’、对冲基金,甚至小额贷款等金融方式。
据南方都市报,截至中国裁判文书网2017年12月的数据显示,伴随着民间借贷纠纷案件逐年高发,2014年和2015年援引“24条”审理的夫妻共同债务案件激增,分别高达8万余件和9万余件,2016年案发率增长至16万余件,2017年现已上网10万余件。
小编注意到,在各方呼吁下,就该条司法解释,最高法在去年也做了两次修正:
第一次在今年2月作出对此条款的补充规定,将夫妻一方与人串通虚构债务和因赌博、吸毒等违法犯罪活动产生的债务排除在外。
第二次是2017年8月24日,最高人民法院办公厅在《对十二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XX号建议的答复》(下称答复)中指出,根据婚姻法第四十一条的规定,明确用于夫妻共同生活的债务为夫妻共同债务,没有用于共同生活的债务为个人债务。《答复》中还明确,夫妻共同生活的范围既要考虑日常家庭生活,还要考虑家庭的生产经营活动。夫妻一方为生产经营活动的举债,根据生产经营活动的性质、夫妻双方在其中的地位作用、第三人是否善意等具体情形来认定是否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令人欣慰的是,针对“第24条”,又传出了新消息。据《民主与法制时报》消息,去年12月24日,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法规备案审查室主任梁鹰在接受媒体采访时表示:
“正在推进问题的解决,未来最高法有可能通过新的司法解释对此进行完善。”
(来源:每日经济新闻综合《民主与法制时报》、红星新闻、第一财经日报、南方都市报、每经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