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
同居19年,无法忍受“丈夫”酗酒,她要解除“婚姻”关系
1998年上半年,31岁的未婚男子李某某与36岁丧偶女性冯某某按照农村习俗办酒席举行了“婚礼”后,便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下半年在冯某某家原基上共同修建了房屋,日子就这样不紧不慢的过着。双方至今未办理结婚登记,同居期间双方也未再生育子女。
然而,今年4月12日,冯某某一纸诉状递上了遂宁射洪仁和法庭,要解除“婚姻”关系,并分割同居期间共同财产。
冯某某表示,实在是再也不能忍受李某某脾气暴躁、酗酒毛病,双方又经常为家庭琐事吵嘴,还有抓扯,日子过不下去了。在邻居的闲谈中,李某某有“爱喝酒的毛病。”
担心老无所依,更害怕失去女儿,他坚决不同意分开
立案当天,仁和法庭法官林兵仔细了解案情,倾听双方当事人的心声,开展调解工作,从上午十点直到下午两点。
当法官第一次向李某某了解情况时,李某某非常激动,于是有了本文开头的一幕。
李某某说,如果现在分开,自己将无家可归,以后老了两个女儿不管自己怎么办?他更害怕因为分开失去两个女儿,甚至私下表示“大不了一命换一命”。
据法官介绍,在19年的生活中,李某某与冯某某共同抚养孩子长大,与两个女儿的感情不错。
感情破裂难修复
“夫妻”割财产分开
养女写下养老承诺书
林兵高度重视李某某的心结和思想状况。农村习俗深入百姓心中,加之人多嘴杂,他担心李某某目前状况容易受到旁人影响,产生过激行为。
为保证公平公正,林法官针对被告的忧虑和双方对财产的争议到银行、社保局调查取证,又分别到李某某父母家走访,到冯某某家实地查看当初两人共同修建的房屋。
在充分把握双方当事人的心态后,4月27日,法官林兵邀请其子女到庭再次组织双方进行调解,一方面在感情上做原告冯某某的思想工作,另一方面苦口婆心的给李某某释法明理,努力打开其心结。
遗憾的是双方感情已经破裂。最终在法庭的组织下,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了调解协议,当庭分割了财产,原告冯某某当庭以财产折合人民币的形式支付给了李某某。历时15天的化解矛盾纠纷之旅才画上句号。
值得一提的是,针对李某某对害怕失去女儿的担忧,两个女儿表示以后依旧会认他,并写下承诺以后会负责他的养老问题。林兵也趁机对旁听的70余名群众普及了《婚姻法》等相关法律知识。
办理结婚证婚姻才被法律承认
1994年2月1日以后未登记不属于事实婚姻
以夫妻名义生活19载,并在亲友见证下举行了婚礼,李某某与冯某某是否存在事实婚姻一说?
法官介绍,在我国,只有办理了结婚登记,符合了结婚的形式要件,双方的婚姻关系才为法律所承认,才会受到法律的保护。从法理上讲,公民不办理结婚登记则不能在法律上确立夫妻关系。
然而,因为国情的原因,目前,有条件地在一定时期、一定范围内承认事实婚姻。尽管没有办理结婚登记,但如果经过确认,法律上将事实婚姻视为一种合法有效的婚姻关系予以保护。
但是,事实婚姻是有条件的。男女双方必须是在1994年2月1日(不含2月1日当天)之前就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在该日期之后,男女双方必须办理结婚登记,才能确立夫妻关系。在此之后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而且没有办理结婚登记的,都不属于事实婚姻,不能建立合法的夫妻关系,只是普通的同居关系。
李某某和冯某某只能算是普通同居关系。
法官提醒,婚姻关系无效,不受法律保护,也就意味着,由此而产生的人身、财产关系,也不受法律的保护。“为维护双方的合法权益,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应到婚姻登记机关进行婚姻登记。”
尽管如此,事实婚姻的男女应无配偶,有配偶则成为事实重婚。如果前婚未解除,又与他人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但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只要双方公开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虽未办理结婚登记,也已构成重婚。
同居,是指两个人出于某种目的而暂时居住在一起,现一般用于异性之间。而事实婚姻,是指没有配偶的男女,未进行结婚登记,便以夫妻关系同居生活,群众也认为是夫妻关系的两性结合。新的《婚姻法》已经取消了事实婚姻,也就是说,现在法律不承认事实婚姻,只承认已经登记有合法手续的婚姻。
2001年12月27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5条规定:未按《婚姻法》第8条规定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男女,起诉到人民法院要求离婚的,应当区别对待: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前,男女双方已经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按事实婚姻处理;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后,男女双方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在案件受理前补办结婚登记;未补办结婚登记的,按解除同居关系处理。
事实婚姻的处理方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法释[2001]30号)第五条规定:未按婚姻法第八条规定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男女,起诉到人民法院要求离婚的,应当区别对待:(一)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前,男女双方已经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按事实婚姻处理。(二)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后,男女双方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在案件受理前补办结婚登记;未补办结婚登记的,按解除同居关系处理。
既然,我国在一定时期内还存在事实婚姻,应认真贯彻执行我国婚姻法的相关立法精神,要离婚时,应考虑以下几个原则:(1)男女平等原则;(2)照顾和女子利益原则;(3)有利于双方当事人生产和生活原则;(4)照顾无过错方原则;(5)不得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利益原则,对于事实婚姻的“离婚”,以上原则均适用,有的学者还提出一个调解原则,也不无道理。离婚时的子女抚养问题适用于我国的《婚姻法》、《继承法》、《收养法》等相关规定,从保护妇女的权益出发,主要是在财产分割方面,我国法律法规也有规定: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未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有案件的若干意见》(1989年月日11月21日);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意见》( 1993年11月3日)第二十三条,属于事实婚姻的,其财产分割适用本意见。
3、《民法通则》第七十八条: 财产可以由两个以上的公民、法人共有。 共有分为按份共有和共同共有。按份共有人按照各自的份额,对共有财产分享权利,分担义务。共同共有人对共有财产享有权利,承担义务。 按份共有财产的每个共有人有权要求将自己的份额分出或者转让。但在出售时,其他共有人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购买的权利。
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法办发[1988]6号),第八十九条到九十二对共的财产处理的相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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