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有朋友向小编诉说,上个星期,公司以违反公司规章制度为由,单方面解除了与她的劳动合同关系。问小编该怎么办?
小文于2015年10月份入职某餐饮公司,在餐饮公司工作期间,一直勤勤恳恳的工作,工作能力也受到同事们的认可,一年后由服务员升职为大厅主管。
2016年11月,婚后的小文怀孕不时要参加孕检,而餐饮公司的的工作岗位是“一个萝卜一个坑”,以至于不可避免地给公司生产带来影响。而接下来小文还将面临产期,哺乳期,随后餐饮公司以小文违反公司规章制度为由解除与小文尚有一年的劳动合同,并补偿小文一个月工资。
辛辛苦苦工作了一年多,就因为结了婚、怀了孕就不被认同了,小文因此觉得十分委屈。
随后小编赶紧为小文安排了普罗米修律所专业劳动法律师为小文解决困难,向法院提出诉求。
遭遇单位解聘,许多员工往往自认倒霉,根本没有考虑自己是否具有免责的“护身符”。事实上,如果遇到以下六类情形,单位解聘员工是违法的。
一、孕期、产期、哺乳期的女员工
法律规定:任何单位不得因结婚、怀孕、产假、哺乳等情形,降低女职工的工资,辞退女职工,单方解除劳动(聘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
二、工伤丧失劳动能力的员工
法律规定: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享受工伤待遇;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五级、六级伤残的,保留劳动关系由单位安排适当工作,享受工伤待遇;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的,单位不得提前解除劳动合同,如果职工提出解除劳动、聘用合同,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三、患病或非因工负伤的医疗期内员工
法律规定:“医疗期是指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停止工作治病休息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的时限。”
“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需要停止工作医疗时,根据本人实际参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单位工作年限,给予三个月到二十四个月的医疗期”
四、工龄满十五年且距退休不足五年的员工
法律规定:在同一家单位连续工作满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即用人单位不能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相关劳动者或额外支付一个月工资后解除劳动合同,也不能因符合裁减人员要求而将相关劳动者纳入被裁员工之列。
五、疑似患职业病的员工
法律规定:对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卫生行政部门的规定组织上岗前、在岗期间和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并将检查结果书面告知劳动者。职业健康检查费用由用人单位承担……对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的劳动者不得解除或者终止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
六、担任基层工会专职主席、副主席、委员的员工
法律规定:基层工会专职主席、副主席或者委员自任职之日起,其劳动合同期限自动延长,延长期限相当于其任职期间;
非专职主席、副主席或者委员自任职之日起,其尚未履行的劳动合同期限短于任期的,劳动合同期限自动延长至任期期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