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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香港《东方日报》采访我所吴庆有律师 为最高院新规“家庭

    2018年1月18日,香港《东方日报》采访我所吴庆有律师,就最高院最新发布关于夫妻共同债务处理的司法解释做了简单的介绍和剖析。

    最高人民法院周三(2018年1月17日)发布夫妻共同债务的处理司法解释,明确夫妻共同债务的标准,今日起实施。新规定订明“共债共签”,以及因家庭生活需要而单方面欠的债,属于夫妻共同债务,需共同承担。新规定厘清内地夫妻其中一方以个人名义借贷,是由夫妻共同还债或是由举债方独立承担的争议,可以减少其中一方无端“被负债”,以及“假离婚、真逃债”的发生。

    香港东方日报



    香港东方日报采访视频链接地址(在浏览器中打开)

    http://my.tv.sohu.com/pl/9450676/97916715.shtml



    共同债务要双方签字

    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下称“解释”),强调“共债共签”原则,即夫妻双方共同签字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的债务,才算共同债务,尤其是大额债务。

    (解释)另一重点为。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亦属二人的共同债务。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庭长程新文称,在双方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的财产未约定归各自所有,或者虽有约定单债权人不知道该约定的情况下,夫妻一方因家庭日常生活需要的债务,都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未举债的另一方,若认为该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应承担举证责任。夫妻一方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的债务,法院不支持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中国法学会婚姻法学研究会副会长李明舜认为,(解释)保障了夫妻对共同债务的决定权和同意权,有效防范了无辜者(被负债。)不过,有网民指家庭日常生活的共同债务涵盖的范围广,担心新例未能完全保障夫妻双方,始终会因配偶的(街数)累自己(上身),直言:(结婚有风险!)另有网民指这次明确了何谓夫妻共同债务是司法的进步。 本报综合报道


    中港夫妻亦受新例约束

    有内地律师接受本报访问时指出,中港跨境夫妻的债务责任问题亦收到新规定的约束。而新规定较易理清债务是夫妻需共同承担,还是其中一方负责,有效减低(被欠债)。一旦证明债务是跨境夫妻共同承担,款项在内地出借,即使配偶是香港等境外人士,在内地也可以受牵连,行动或受限制。


    在内地活动或受限制

    普罗米修律师事务所吴庆有律师指,若夫妻举债是透过内地银行贷款或汇款,当出现债务纠纷,内地司法机关可受理和追封。若欠债者不是以内地银行转账,透过现金交收,同事没有明确证据证明在内地举债,内地机关未必能受理。

    吴庆有律师称目前中港无相关司法协定限制或变卖港人财产,作偿债用途,不过一旦证明有关欠款是属于跨境夫妻共同承担,内地当局便有可能将其列入(黑名单)内,限制欠债人及其配偶在内地的活动,包括禁买高铁票和禁坐飞机票等。

    新规推出后,大额欠款举证责任,落在债权人一方。旧有法规是,在小额欠款(数千元以内),由夫妻共同承担;大额欠债,欠债方配偶需证明自己对债务不知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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